在广州,一名主播发现网络直播销售的女包“货不对板”后,一纸诉状将生产商告上了法院。
叶某是淘宝主播,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女包等产品。经人介绍与王某开始生意合作,由叶某确定女包的款式、颜色、版型,王某据此生产一个样品(俗称打版)寄给叶某确认后,叶某再批量下单,王某开始生产。
2020年5月5日至2020年12月30日,双方按上述模式开展合作,由叶某下单若干款女包,王某负责生产出货。
但在之后的交易中,双方却发生了争执……
叶某认为,自2020年11月15日起,王某在提供货品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以超纤材质冒充牛皮的行为,有违诚信,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进行赔偿。
据叶某诉称,她与王某根据《皮具报价表》约定了牛皮材质的使用部位、面积和价格,但王某在生产中偷工减料,以超纤材质冒充牛皮。王某的行为严重影响她的商业信誉,造成她因处理退、换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达94万元。
对此,被告王某辩称,他是按样板批量生产的,交货时叶某也有清点入库,不存在质量问题。而且,合作前期,双方并没有就各款女包的用料达成一致的约定,《皮具报价表》是交货后制作的,不能以此认定他交付的皮包不符合要求。
究竟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与样品一致?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皮具报价表》是双方交易结束后由王某向叶某发送的,并非发生在双方交易期间用于确定涉案皮包用料的标准,且叶某亦未举证证实王某实际交付的产品即皮具报价表记载的产品,现叶某以王某交付的包与《皮具报价表》记载的用料不符为由,认为王某偷工减料而主张赔偿,显然依据不足。
而且,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虽有提及配件有质量问题等事宜,但未明确具体的批次或款式,亦未明确具体的标准,难以认定王某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再者,因双方实际未明确约定交付标准、制作工艺流程、配料等事项,亦无法确定每批次皮包的生产样本,由此,叶某要求法院对涉案皮包进行鉴定,该鉴定申请因样本及标准不明,法院不予受理。
为此,叶某以王某存在偷工减料主张赔偿,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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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凭样品买卖 当事人应封存样品
在上述案例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叶某无法明确具体的交付标准,亦没有双方均确认过的样品,且货物交付已久,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判定涉案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货不对板,*终,因无法证实交付的产品与样品不一致且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叶某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经办法官提醒大家,在以样品质量标准供货的交易中,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