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和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都是特殊化妆品。除特殊化妆品外的化妆品是普通化妆品。
检测项目
1.微生物检验项目。
①物理脱毛产品。微生物工程需要检测非氧化染发产品。
②表示需要检验的项目。
2.理化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特殊用途化妆品染发烫发脱类脱毛类脱毛类防晒类汞
①配方中含有化学防晒霜的非防晒产品需要检测。
②声称UVA保护效果或广谱防晒产品需要检测化妆品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或PFA值。
③配方中含有甲醛和甲醛缓释原料的产品,需要检测游离甲醛项目;
④如果*终产品因包装原因不能取样或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如喷雾产品、气垫产品等),企业可以配合半成品提供包装前的*后一道工序,检验机构应在检验报告中说明。
3.毒理学试验项目。
试验项目
染发烫发除臭祛斑急性眼刺激试验
急性皮肤刺激试验多次皮肤刺激试验
①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试验项目,并根据具体产品的用途和类别增减试验项目。
②易触及眼睛的雀斑。防晒产品应进行急性眼刺激试验。
③淋洗产品只需进行急性皮肤刺激试验,不需要多次皮肤刺激试验。
④除育发、防晒、祛斑产品外,化学防晒含量≥0.5%(w/w)的产品(香水、指甲油除外)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
⑤可选择细菌回复突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⑥非氧化染发产品不进行细菌回复突变试验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⑦混合两剂或两剂以上的产品应按说明书中的使用方法进行试验。当有不同浓度、不同比例等与安全相关的不同使用方法时,应对每种情况进行相关的毒理学试验。
4.人体安全检查项目。
特殊用途化妆品脱毛祛斑防晒人体皮肤斑贴试验人体试验安全评价注:
①人体皮肤斑贴试验采用祛斑防晒化妆品。当刺激性结果或结果难以判断时,应增加皮肤重复开放涂抹试验。
②在企业标准中设置pH≤3.5或pH≤3.5的产品,应进行人体试验安全性评价。
③宣称祛痘、抗皱、祛斑等功效的淋浴产品应进行人体试验安全评价。
④两剂或两剂以上的混合产品应按说明书中的使用方法进行试验。当有不同浓度、不同比例等与安全相关的不同使用方法时,应对每种情况进行相关的人体安全检查。
5.功效评价检验项目。
产品类别检验项目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测量①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测量②防水性能测量③其他功能确定化妆品⑥化妆品功能评价指导原则确定的检验项目要求注:
①声称防晒产品需要检测SPF值。
②标有PFA值或PA+——PA+++的产品需要检测长波紫外线保护指数(PFA值);声称UVA保护效果或广谱防晒霜的产品需要检测化妆品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或PFA值。
③防晒产品声称防水、防汗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防水性能按规定方法检测。
④非防晒化妆品中化学防晒含量之和≥0.5%(w/w)的产品(淋洗、香水、指甲油除外)需要检测SPF值。
⑤两剂或两剂以上的混合产品应按说明书中的使用方法进行试验。当有不同浓度、不同比例等与安全相关的不同使用方法时,应对每种情况进行相关的人体功效评价和检验。
⑥声称祛斑美白、防脱发、宣称新功效的产品,应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确定的检验项目要求进行相应的功效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