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了提升京东开放平台的商品品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京东将委托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对商家的商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检。若发现商品品质存在问题,京东将依据《京东开放平台商家违规积分管理规则》对商家进行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相关服务条款作终止合作处理。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类商品。
1.1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是以坚果、籽类或其籽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烘炒、油炸、蒸煮或其他等熟制加工工艺制成的食品,包括油炸、烘炒豆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分为“开心果、杏仁、扁桃仁、松仁、瓜子”及“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两类。
“开心果、杏仁、扁桃仁、松仁、瓜子”为使用开心果、杏仁、扁桃仁、松仁、瓜子做主要原料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包括开心果、松仁(松子、松籽)、杏仁、扁桃仁(巴旦木)、葵花子(葵花籽)、西瓜子(西瓜籽)、南瓜子(南瓜籽)、瓜蒌子(吊瓜子)、打瓜子、西葫芦籽等。
1.2“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是使用其他坚果和籽类为主要原料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包括花生制品、油炸炒豆类、其他坚果制品(含核桃、榛子、栗、香榧、夏威夷果、腰果等)和其他籽类制品(含芝麻、莲子等)。
第二章 【抽样方式】
2.1采用购买线上店铺的商品的方式。
2.2采用抽检线下仓库中的商品的方式。
2.3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要求。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第三章 【检验依据】
3.1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纽甜的测定
GB 222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
3.2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3.3新版本的(包括已由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的)推荐性产品标准,在实施日期之后一年内,仍可按产品明示的标准进行判定;*新版本的推荐性产品标准实施日期一年后,统一按照*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强制性标准应按标准明示的正式实施日期实施。如无明示产品标准,则按照相应产品推定的现行有效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
第四章 【检验方】
国家认定的具有CNAS与CMA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章 【检验要求】
5.1产品质量检验项目
表1 产品质量检验项目
序号 | 产品类别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缺陷等级 |
1 | 坚果炒货类 | 标签标识 | GB 7718、GB 28050 | GB 7718、GB 28050 | 注f |
酸价(以脂肪计)a | GB 19300 | GB 5009.229 | A |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a | GB 19300 | GB 5009.227 | A | ||
铅(以Pb计) | GB 2762 | GB 5009.12 | A | ||
黄曲霉毒素B1b | GB 2761 | GB 5009.22 | A | ||
糖精钠(以糖精计)c | GB 2760 | GB 5009.28 | A | ||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c | GB 2760 | GB 5009.97 | A | ||
三氯蔗糖c | GB 2760 | GB 22255 | A | ||
纽甜c | GB 2760 | GB 5009.247 | A | ||
大肠菌群 | GB 19300 | GB 4789.3 | A | ||
霉菌d | GB 19300 | GB 4789.15 | A | ||
沙门氏菌e | GB 29921 | GB 4789.4 | A | ||
感官 | GB 19300或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 | GB 19300或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 | C | ||
注:a. 脂肪含量低的蚕豆、板栗类食品不作要求(以样品能否提取出脂肪为准)。 b. 豆类食品不检测。 c. 有壳样品需带壳检测,其他样品直接检测。 d. 仅烘炒工艺加工的熟制产品检测。 e. 仅腌制果仁类预包装食品检测。 f. 标签标识类项目限预包装食品,质量缺陷分级根据《京东开放平台商家商品标识标志抽检规范》进行分级。 |
5.2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5.2.1产品标准未标注或标注不正确,按本规范进行检测。
5.2.2被抽查产品的检验项目不适用于表中的项目要求则不进行检测。
5.2.3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产品按照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若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生产单位需提供对应备案的企业标准辅助判定。
5.2.4进口商品按照国内同类产品执行的相关标准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5.2.5国家对产品有强制要求的其他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常见的违法违规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及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第六章 【判定原则】
6.1判定总则
产品质量检测项目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6.2标识标志判定原则
当产品标识标志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标识为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识不合格。
6.3总体质量判定原则
当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标识为一项指标进行判定)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合格。
6.4交叉类目、子类目判定原则
当产品包含其他类目,或者含有其他材质,必须满足相应类目或相应材质的质量要求。
当产品中子类目中有具体行业标准或具体抽检要求,满足本规范同时必须满足具体子类目的质量要求。
第七章【异议处理】
7.1申诉: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向京东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验。
7.2复验:
7.2.1复验样品:
复验样品采用抽检样品的余样,余样在技术上无法复测的项目不予复测。
7.2.2复验检验方:
复验时仍由初验时指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复验。
7.2.3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7.2.4复验费用:
申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复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7.2.5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验的情况规定如下:
7.2.5.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7.2.5.2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
7.2.5.3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7.2.5.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抽检不合格项目及对应处理】
京东开放平台将根据质检报告、鉴定方出具的书面鉴定报告等,针对商品不同违规情形依据《京东开放平台商家违规积分管理规则》进行处理 。
第九章 【附则】
9.1京东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范。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9.2京东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范并向商家公示。
9.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商家依据相关规则承担的相关责任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京东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京东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9.4本规范于2019年6月17日首次发布,于2021年1月5日修订,于2021年1月1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