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坚持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因此,感官检验食品的品质时,要着眼于食品各方面的指标进行综合性考评,尤其要注意感官检验的结果,必要时参考检验数据,做全面分析,以期得出合理、客观、公正的结论。这里应遵循的原则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食品卫生法规是检验各类食品能否食用的主要依据。
2.食品已明显腐败变质或含有过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如重金属含量过高或霉变)时,不得供食用。
3.食品由于某种原因不能供直接食用,必须加工复制或在其他条件下处理的,可提出限定加工条件和限定食用及销售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4.食品某些指标的综合评价结果略低于卫生标准,而新鲜度、病原体,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均符合卫生标准时,可提出要求在某种条件下供人食用。
5.在检验指标的掌握上,婴幼儿、病人食用的食品要严于成年人、健康人食用的食品。
6.检验结论必须明确,不得含糊不清,对条件可食的食品,应将条件写清楚。对于没有检验参考标准的食品,可参照有关同类食品恰当地检验。
7.在进行食品综合性检验前,应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该食品的有关资料,如食品的来源、保管方法、贮存时间、原料组成、包装情况以及加工、运输、贮藏、经营过程中的卫生情况;寻找可疑环节,为上述检验结论提供必要的正确判断基础。
对食品进行感官检验时,除遵循上述原则外,还要注意以下有关要求:
1.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进行感官检验的人员,必须具有健康的体魄,健全的精神素质,无不良嗜好、偏食和变态性反应,并应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感官检验经验。
2.检查人员自身的感觉器官机能良好,对色、香、味的变化有较强的分辨力和较高的灵敏度。
3.非食品专业人员在检查和检验感官性状时,除具有正常的感觉器官外,还应对所选购的食品有一般性的了解,或对该食品正常的色、香、味、形具有习惯性经验。
检验后的食品其食用与处理原则
检验和挑选食品时,遇有明显变化者,应当即做出能否供给食用的确切结论。对于感官变化不明显的食品,尚须借助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的检验,才能得出综合性的检验结论。因此,通过感官检验之后,特别是对有疑虑和争议的食品,必须再进行实验室的理化和细菌检验,以便辅助感官检验。尤其是混入了有毒、有害物质或被分解蛋白质的致病菌所污染的食品,在感官评价后,必须做上述两种专业操作,以确保检验结论的正确性。并且应提出该食品是否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阐明其来源和含量、作用和危害,根据被检验食品的具体情况提出食用或处理原则。
食品的食用或处理原则是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国家、集体或个人的经济损失,并考虑到物尽其用的问题。具体方式通常有以下四种:
01正常食品
经过检验和挑选的食品,其感官性状正常,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供食用。
02无害化食品
食品在感官检验时发现了一些问题,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但经过处理后,可以被清除或控制,其危害不再会影响到食用者的健康。如高温加热、加工复制等。
03条件可食食品
有些食品在感官检验后,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供人食用。如有些食品已接近保质期,必须限制出售和限制供应对象。
04危害健康食品
在食品感官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食品,不能供给食用。但可在保证不扩大蔓延并对接触人员安全无危害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其经济价值,如作工业使用。但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且不能保证安全的食品,如畜、禽患有烈性传染病,或易造成在畜禽肉中蔓延的传染病,以及被剧毒毒物或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食品,必须在严格的监督下毁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