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高水平放射性废液贮存厂房设计所涉及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乏燃料后处理产生的高放废液贮存厂房设计。英文名称:Regulations for designing storage building of high level radioactive liquid waste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GB 11929-1989
中标分类:能源、核技术>>核材料、核燃料>>F49核材料、核燃料生产、处理设备和设施
ICS分类:能源和热传导工程>>27.120核能工程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发布日期:2011-12-30
实施日期:2012-12-01
出版日期:2012-12-01
页数:12页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的。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11929—1989《高水平放射性废液贮存厂房设计规定》。本标准与GB11929—198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用GB18871代替了GB4792及GB8703;增加了EJ588、EJ849、EJ877、EJ/T681、EJ/T938、EJ/T939;———删除了“术语”章节;———删除了“厂址选择”章节;———在总则中强调了“高放废液贮存厂房属于后处理厂的一部分,应与后处理厂在同一厂址建设”(见3.1);———增加了厂房建(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分级要求(见4.1);———将原标准中的附录A 取消,表格内容移入本标准的4.3.1,并作了相应修改;———增加了厂房通风系统设计要求(见4.3.4);———将原标准中的10.1、10.2、10.3的内容移入本标准的4.3“贮存厂房设计原则”中,作为4.3.5、4.3.6、4.3.7,并作了相应的修改;———增加贮槽补水和补酸装置(见5.1.9);———增加了贮槽的酸度检测要求(见5.2c));———增加了第6章“放射性废物管理”,增加了放射性废物*小化的考虑,并将原标准中的9.1.4、9.1.5的内容移入此章(见第6章);———第7章“安全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EJ/T681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将原标准中的8.1“*大可信事故”与8.2“事故的预防”合并作为本标准的7.1“安全分析”,相关内容进行了精简和完善,增加了编制安全分析报告的要求(见7.1.3);———第8章根据GB18871及EJ849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第9章“应急考虑”在原标准的第10章“应急措施”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原标准的10.1~10.3移入本标准的4.3,本章内容主要考虑设计阶段对应急的考虑;———根据EJ588增加了“退役考虑”(见第10章);———删除附录A。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8)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思凡、卢涛、陈勇、刘郢、逯迎春。本标准所代替的标准历次发布情况为:———GB11929—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