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火葬场区域内遗体处理、遗物祭品焚烧过程中所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葬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燃油式火化机、燃气式火化机、其他新型燃料火化机及遗物祭品焚烧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英文名称: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rematory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GB 13801-2009废止
ICS分类: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40固定源排放限值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
发布日期:2015-04-16
实施日期:2015-07-01
出版日期:2015-07-01
页数:6页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火葬场区域内遗体处理、遗物祭品焚烧过程中所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火葬场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是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 年4 月3 日批准。本标准自2015 年7 月1 日起实施。自2015 年7 月1 日起,《燃油式火化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 13801-2009)同时废止。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