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储油库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涉及储油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油气排放管理。 新的排放标准实施后,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与新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在新标准规定生效的时限前变更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企业内罐区的油气排放管理。英文名称: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 for bulk petroleum terminals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GB 20950-2007
中标分类: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0污染物排放综合
ICS分类: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40固定源排放限值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
发布日期:2020-12-28
实施日期:2021-04-01
页数:5页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 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储油库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本次为**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了适用范围为原油、汽油( 包括 含醇汽油 、航空汽油 )、 航空煤油、石脑油 等油品 储油库,删除了炼油厂;—— 增加了码头向油船发油控制要求;—— 增加了VOCs泄漏控制要求;—— 增加了企业边界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2021年4月1日起,现有储油库 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码头对应的储油库 自2024年1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07)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相关规定。本标准是对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编制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21日批准。本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