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提取类制药(不含中药)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在提取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以动植物提取为主的天然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生产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用化学合成、半合成等方法制得的生化基本物质的衍生物或类似物、菌体及其提取物、动物器官或组织及小动物制剂类药物的生产企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英文名称: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extraction products category
标准状态:现行
中标分类: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0污染物排放综合
ICS分类:环保、保健与安全>>>>13.060.30污水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08-06-25
实施日期:2008-08-01
出版日期:2008-08-01
页数:13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