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法庭科学DNA实验室应遵守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法庭科学检验的DNA实验室。英文名称: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forensic DNA laboratory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GA/T 382-2002
中标分类:综合>>社会公共安全>>A92犯罪鉴定技术
ICS分类:环保、保健与安全>>13.310犯罪行为防范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4-05-09
实施日期:2014-05-09
出版日期:2014-05-09
页数:12页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A/T382—2002《法庭科学DNA 实验室规范》。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删除了定义“技术主管”“检验员”“技术员”“商品试剂盒”“实验室”“聚合酶链反应”“资格测试”“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扩增空白对照”“关键试剂”“法庭DNA 检测”“已知样品”“核查”“技术认可”“分析过程”“质量手册”和“质量保证”(见2002年版的2.1、2.2、2.3、2.4、2.5、2.6、2.7、2.8、2.9、2.10、2.11、2.12、2.13、2.14、2.15、2.16和2.17);———增加了“法医生物物证检材”“法医生物物证样品”“比对样本”“实验室间比对”“能力验证”“校准”“纠正措施”“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术语和定义(见3.1、3.2、3.3、3.4、3.5、3.6、3.7、3.8和3.9);———删除了人员素质要求中检验员和技术员的有关内容(见2002年版的3.2.2和3.2.3);———删除了岗位职责中检验员和技术员的有关内容(见2002年版的3.3.2和3.3.3);———增加了岗位设置的有关内容(见4.1);———增加了人员要求质量主管、鉴定人、鉴定人助理、辅助人员和数据库管理员的有关内容(见4.2.2、4.2.3、4.2.4、4.2.5和4.2.6);———增加了岗位职责质量主管、鉴定人、鉴定人助理、辅助人员和数据库管理员的有关内容(见4.3.2、4.3.3、4.3.4、4.3.5和4.3.6);———增加了人员培训和考核的有关内容(见4.4);———增加了人员技术档案的有关内容(见4.5);———删除了仪器和试剂的有关内容(见2002年版的第4章);———删除了实验室设置的有关内容(见2002年版的第5章);———删除了资料的有关内容(见2002年版的第6章);———删除了方法认可的有关内容(见2002年版的第7章);———删除了分析程序要求的有关内容(见2002年版的第8章);———删除了资格测试的有关内容(见2002年版的第9章);———删除了实验室核查的有关内容(见2002年版的第10章);———删除了实验室安全的有关内容(见2002年版的第11章);———增加了环境的有关内容(见第5章);———增加了方法的有关内容(见第6章);———增加了设备和试剂的有关内容(见第7章);———增加了生物物证检材与样本的有关内容(见第8章);———增加了质量控制的有关内容(见第9章);———增加了结果报告的有关内容(见第10章);———增加了文件控制的有关内容(见第11章);———增加了记录控制的有关内容(见第12章)。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本标准起草人:叶健、周怀谷、刘超、赵兴春、刘雅诚、陈松、刘冰、姜成涛、张建、李彩霞、白雪。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T382—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