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他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英文名称:Service and scrap rules for fire extinguishers
标准状态:作废
替代情况:GA 95-1995;被GA 95-2015代替
中标分类:医药、卫生、劳动保护>>消防>>C84消防设备与器材
ICS分类:环保、保健与安全>>消防>>13.220.20防火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7-06-08
实施日期:2007-10-01
作废日期:2016-02-01
出版日期:2007-10-01
页数:15页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本标准代替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本标准与GA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95-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