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涉及地表水和沉积物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的涉及地表水和沉积物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本标准不适用于核与辐射所导致的涉及地表水和沉积物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英文名称:Technical guideline for 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of environmental damage—Environmental elements—Part 2: Surface water and sediment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
发布日期:2020-12-29
实施日期:2021-01-01
页数:12页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保护地表水和沉积物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规范涉及地表水和沉积物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涉及地表水和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生态环境监测总站、中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之前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继续参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环办政法〔2016〕67号)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办法规〔2020〕290号)开展,但该损害持续至本标准实施的除外。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