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GB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 的灯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关试验包括:分类、标记、机械结构、电气结构和光生物安全。 本部分的每章都应与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关章节一起阅读。 GB7000第2部分的每个标准详述了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 的一个特定类型灯具或一组灯具的具体要求。为了便于修订,这些部分单独出版,而且当需要时,还会增添附加的部分。 灯具光度数据的表述是由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考虑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 本部分包括了带有标称脉冲电压峰值不超过表11.2数值的触发器的灯具的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触发器装在镇流器内和触发器与镇流器分开的灯具。触发器装在光源内的灯具的要求正在考虑之中。 本部分包含了对半灯具的要求。 总的来说,本部分包括了灯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适用于多数类型灯具的要求与试验,并被GB7000第2部分的具体标准引用。因此,不应将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对任何类型灯具的规定,本部分的条款只适于GB7000标准特殊要求部分确定范围内的特定类型的灯具。 GB7000第2部分的标准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时,规定了该章的适用程度、试验顺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 本部分的章节序号无特殊意义,每一型式灯具或一组灯具适用条款的顺序由相应的GB7000第2 部分标准规定。GB7000第2部分的所有标准都是独立的,不引用标准内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 当GB7000第2部分的标准以“应用GB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辞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 时,这句话是应被解读为:除了GB7000第2部分的该标准涉及的特定型式灯具明显不适用的以外,本 部分该章的所有要求都适用。 对IEC60079覆盖的防爆灯具,除了IEC60079的要求以外,还要符合GB7000标准(在GB7000 第2部分中选择适用的)的要求,当GB7000标准与IEC60079标准有矛盾时,IEC60079的规定优先。 要关注含有“灯具设计信息”的光源性能标准,为使光源正常工作应遵循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 将光源性能试验作为灯具型式试验认可的一部分。 工艺技术状态带来的安全方面的改进以进行中的修订版和修改件为基础的方式在标准内体现。区 域性标准化机构可能在其派生的标准中有一个覆盖符合制造商或标准化机构早先文件产品的声明。声 明可以对这类产品提出应用标准的时间要求,即直到应使用新标准的规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标准可以继 续在生产时使用。英文名称:Luminaires—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and tests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GB 7000.1-2007;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7-01-01
页数:164页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GB7000灯具国家标准共有23个部分,到本部分出版之日,已出版的GB7000标准分部分如下:———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2015);———灯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GB7000.201—2008);———灯具 第2-2部分:特殊要求 嵌入式灯具(GB7000.202—2008);———灯具 第2-3部分:特殊要求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GB7000.203—2013);———灯具 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灯具(GB7000.204—2008);———投光灯具安全要求(GB7000.7—2005);———灯具 第2-6部分:特殊要求 带内装式钨丝灯变压器或转换器的灯具(GB7000.6—2008);———灯具 第2-7部分:特殊要求 庭园用可移式灯具(GB7000.207—2008);———灯具 第2-8部分:特殊要求 手提灯(GB7000.208—2008);———照相和电影用灯具(非专业用)安全要求(GB7000.19—2005);———灯具 第2-10部分:特殊要求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GB7000.4—2007);———灯具 第2-11部分:特殊要求 水族箱灯具(GB7000.211—2008);———灯具 第2-12部分:特殊要求 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GB7000.212—2008);———灯具 第2-13部分:特殊要求 地面嵌入式灯具(GB7000.213—2008);———灯具 第2-14 部分:特殊要求 使用冷阴*管形放电灯(霓虹灯)和类似设备的灯具(GB7000.214—2015);———灯具 第2-17 部分:特殊要求 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GB7000.217—2008);———灯具 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GB7000.218—2008);———灯具 第2-19部分:特殊要求 通风式灯具(GB7000.219—2008);———灯具 第2-20部分:特殊要求 灯串(GB7000.9—2008);———灯具 第2-22部分:特殊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GB7000.2—2008);———钨丝灯用特低电压照明系统安全要求(GB7000.18—2003);———限制表面温度灯具安全要求(GB7000.17—2003);———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GB7000.225—2008)。本部分为GB7000的第1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正文中多次出现“GB7000第2部分”,其内涵是除GB7000.1以外的GB7000中的具体灯具标准。本部分代替GB7000.1—2007《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本部分与GB7000.1—2007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1) 增加多个引用标准(0.2)。2) 定义———增加了“冲击耐受类别”等16个定义(1.2.76~1.2.91);———修改了固定式灯具(1.2.8)、徒手(1.2.46)等多个术语的定义;———原术语“连接管”修改为“套圈”(1.2.75);———原术语“不可拆卸的软缆或软线(1.2.14)”删除,以新术语“电源线”(1.2.14)替代;———从“安全特低电压”上溯到了“特低电压”(1.2.42)的术语和定义,并增加了“FELV(功能特低电压)”的定义(1.2.42.1),并给出了特低电压的直流值;———原“自带防护屏的卤钨灯”(1.2.71)被术语“自带防护屏灯”(1.2.71)和定义替代。3) 分类修改了安装表面材料分类标记的原则(2.4),分类为适宜于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不需要标记,分类为不可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需要标记。4) 标记灯具上的标记:———对于不同部件有不同IP数字的灯具,增加了IP20也应标出的规定。当安装罩子会提高原结构的IP等级时,规定了相关的标记要求(3.2.6);———修改了对灯具适宜的安装面材料的标记规定(3.2.9,3.2.21);———对使用自带防护的金属卤化物灯的灯具,提出了关于防护屏的符号要求(3.2.19);———对调节手段增加了标记要求(3.2.20);———内装式可替换熔断器(3.2.22);———增加了光生物危害的标记要求(3.2.23);———对使用非用户替换光源灯具的相关罩子提出了触电危险符号的要求(3.2.24)。附加内容:———增加了说明保护导体电流的要求(3.3.19);———增加了关于非伸臂范围内安装灯具的信息要求(3.3.20);———增加了不可替换光源和非用户替换光源灯具说明书的要求(3.3.21);———增加了说明可控灯具电源和控制导体间绝缘类别的要求(3.3.22)。5) 结构———修改并补充了螺口灯座的试验弯矩值和合格判定要求(4.4.4);———增加了设计使用标准灯座或连接器的灯具的连接方式的要求(4.4.10);———修改了自攻螺钉的应用规定(4.11.2);———补充了灯座扭矩试验的规定(4.12.4);———修改了螺纹密封压盖的试验方法,并增加了规格(4.12.5);———增加了安装在伸臂范围内灯具调节装置的要求[4.14.3b),4.14.3c)];———第4.16条的标题修改为“可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并在附录N 中提示了相应的符号和警示语(4.16,附录N);———关于防护屏,在适用产品中增加了金属卤化物灯灯具,并修改了具体要求(4.21.1);———关于灯具的紫外线辐射,在适用的产品中增加了卤钨灯灯具,给出了防护屏的作用和附录P的适用条件,在附录P中按每日8h*长曝光时间的情况给出计算公式(4.24.1,附录P);———增加了视网膜蓝光危害的评估要求(4.24.2);———关于带一体化无螺纹接地触点的接线端子座,增加了安装方面的要求(4.27);———增加对热传感控制器的固定要求(4.28);———增加了对带有不可替换光源的灯具的结构要求(4.29);———增加了带有非用户替换光源的灯具的要求(4.30);———增加了电路间的绝缘要求(4.31);———增加了过电压保护器的要求(4.32)。6) 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增加了无绝缘电源线规格(表5.1);———在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外部接线导体的截面积的要求可以降低(5.2.2)。7) 关于接地规定,增加了对于带有一体化无螺纹接地触点的接线端子座的要求,应进行附录V附加试验的要求(7.2.1)。8) 防触电保护———根据“基本绝缘部件不应用在没有防意外接触措施的灯具的外表面上”的要求,给出了标准试验指不能触及基本绝缘的各种情形(8.2.1);———给出了允许Ⅲ类灯具SELV 线路中的载流部件外露的条件,并规定Ⅲ类灯具仅接受与SELV源连接(8.2.3)。9) 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增加了对光源、防护屏或玻璃罩在试验后的检验要求[9.2f),9.2g)]。10)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第10章标题改为“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增加了过电压保护器在试验时的处置规定(10.2);———对附加绝缘、双重绝缘和加强绝缘降低了电气强度的试验电压、修改了接触电流的要求(10.3)。11)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表11.1中的部分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的规定值降低;———修改和补充了附录M 表M.1中的绝缘要求(表M.1);———删除了对IPX1灯具的要求,相关内容在加入新增的资料性附录U 中。12)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修改了热试验(灯的控制装置绕组故障)的有关试验方法(12.6.1);———修改了内含灯的控制装置或电子装置的热塑灯具故障条件热试验的试验方法(12.7);———新增了附录W:可供选择的热塑灯具的热试验,新增了图32;———修改了附录D中有关嵌入式灯具热试验布置的内容;———补充了带有变压器或转换器灯具试验电压的规定(12.3、12.4)。13) 增加附录的数量,修改了相关附录的编号。原附录S改为附录R、原附录T改为附录S、原附录U 改为附录T,增加了附录V、附录W、附录X和附录NA。本部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IEC60598-1:2014《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与本部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见附录NA。本部分作了下列编辑性修改:———“文献目录”改为“参考文献”;———增加资料性附录NA“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4)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山)、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飞利浦灯具(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立达信绿色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光阳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山水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明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远东照明有限公司、宁波市爱使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凯耀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超中、施晓红、张俊斌、彭振坚、桑高元、李妙华、朱华荣、熊飞、周鼎、吕军、许礼、李本亮、黄先军、陈少藩、许建兴、陈伟星、王印芳、黄坚忠、戴文亮、刘强、杨樾、虞再道、李为军、赵旭、刘尔立、凌莉、陆世鸣、王晔、於立成。本部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7000.1—1996、GB7000.1—2002、GB7000.1—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