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与采选过程中的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包括排土场、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指导性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油气矿、煤层气、砂石矿等陆地矿产资源勘查、采选过程和闭矿后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铀、钍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可参照执行。英文名称: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Eco-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Reclamation for Mining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3-07-23
实施日期:2013-07-23
出版日期:2013-07-23
页数:22页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促进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与采选过程中,排土场、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指导性技术要求。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提出。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环境保护矿山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工程技术中心)和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3 年7 月23 日批准。本标准自2013 年7 月23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