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板鸭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与贮存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健康育肥鸭宰杀、去毛、净膛后经腌制、复卤、定型、晾晒或烘干而成的腌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
GB 2732 板鸭(咸鸭)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汞限量卫生标准
GB 4810 食品中砷限量卫生标准
GB 5009.3 食品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时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9695.19 肉与肉制品取样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16869 鲜(冻)禽肉产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生产场地要求
3.1.1 原料鸭应选用来自非疫区,经防疫部门检疫合格的育肥鸭。
3.1.2 宰杀后的鲜鸭应符合GB 16869 的要求。
3.1.3 生产加工场地应符合GB 12694 的要求。
3.1.4 腌制用盐应采用符合GB 2721 的要求。
3.2 感官要求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 的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4.1.1 外观、组织状态、气味检验:在自然光下,观察外观形状,色泽、组织状态、嗅其气味。
4.1.2 沸后肉汤检验:按GB/T 5009.44 中3.2的方法检验。
4.2 化学指标
4.2.1 水分: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食盐:按GB/T 12457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过氧化值:按GB/T 5009.37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酸价:按GB/T 5009.37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亚硝酸盐:按GB/T 5009.33 规定的方法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