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08-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锌)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废杂有色金属为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以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含铅浸出渣等有色金属二次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157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6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31574、HJ 863.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 secondary non-ferrous metal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以废杂有色金属为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再生有色金属企业。
3.2
再生铜排污单位 secondary copper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以废杂铜为原料,生产粗铜、阳*铜或阴*铜的再生铜企业。
3.3
再生铝排污单位 secondary aluminum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以废杂铝为原料,生产铝及铝合金的再生铝企业。
3.4
再生铅排污单位 secondary lead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以废杂铅(主要是废铅蓄电池)为原料,生产粗铅、精炼铅及铅合金的再生铅企业。
3.5
再生锌排污单位 secondary zinc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以废杂锌为原料,生产金属锌及锌合金的再生锌企业。
3.6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5.1.1.1 排污单位应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外环境的应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1.2 排放铅、砷、镍、镉、铬、锑、汞的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应在相应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表 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 自动监测 | |
总氮、总磷 | 月(日 a) | 季度(日 a) | |
总铜、总锌 | 月 | 季度 | |
悬浮物、石油类、硫化物 | 季度 | 半年 | |
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 总铅、总砷、总镍、总镉、总铬、总汞、总锑 b | 月 | |
生活污水排放口 | 流量、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 月 | / |
雨水排放口 | 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悬浮物 | 月(季度 c) | |
注 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应采取自动监测。 注 2:排污单位应根据使用的原辅用料中含重金属情况确定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 | |||
a水环境质量中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 b适用于再生铜和再生铅排污单位。 c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2.1.1 各生产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表 5 执行。
5.2.1.2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开展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的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监测指标,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表 2 再生铜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低监测频次
行业类型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再生铜 | 粗铜熔炼尾气排气筒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 | 月 | ||
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 季度 | ||
二噁英类 | 年 | ||
粗铜熔炼环境集烟排气筒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
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 | 月 | ||
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 季度 | ||
二噁英类 | 年 | ||
阳*铜熔炼尾气排气筒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
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 |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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