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数据的处理、审核与提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生物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性应急事故监测和专题监测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883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
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J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 442.6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
HJ 442.1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监测数据完整性 monitoring data integrity
监测数据获得过程中的全部信息。包括采样、保存、分析过程的全部信息。
4 监测数据信息与数据处理
4.1 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应能够正确记载数据量值、有效位数和产生的相关信息,包括采样、运输保存、前处理、分析方法、样品稀释或浓缩倍数、量器和仪器、校准、分析等相关过程的信息。
原始记录表示测试结果的量纲及其有效位数,应参照分析方法中具体规定填报。若无此规定时,一个数据中只准许末尾一个数字是估计(可疑)值。有效数字位数根据所采用的测定方法、使用的仪器设备精度及待测物质含量确定,容量法和重量法可有 4 位有效数字,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法、气相色谱法等通常多只有 3 位有效数字,当待测物质含量较低时可能只有 1 位有效数字。带有计算机处理的分析仪器,其打印或显示结果的位数较多时,不代表其有效位数的增加。在使用多种计量仪器的一系列操作时,分析结果有效位数由有效位数少的计量仪器决定。分析结果的有效保留的小数位不能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小数位。
原始记录中,低于检出限的测试结果,用“检出限(数值)”加 L 表示。
4.2 数据修约
数值修约执行 GB/T 8170,对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执行 GB/T 4883。
进行监测数据修约时,遵守四舍六入五逢双的原则,即拟舍去的数字中左边**位小于 5 时舍去,大于 5 时进 1,等于 5 时左边**个数字后不全为 0 时进一位,全部为 0 时拟保留末尾数字为奇数进 1,末尾为偶数舍去。
4.3 监测数据平均值计算
4.3.1 平均值及有效位数保留
a)监测项目的平均值以算术平均值计算。
b)未检出按检出限的 1/2 量参加统计计算;
c)pH 值平均值一般以算术平均值计算;参加平均的 pH 测定值存在大于 7 和小于 7的情况下,当一组数据大值与小值差值大于 2 时,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当中和后氢离子过剩时:
当中和后氢氧根离子过剩时:
式中:
pH平均——参与统计的所有样品的 pH 值平均值;
n——样品个数;
Vi ——第 i 个样品的体积;
[H+] ——第 i 个样品的氢离子活度;
[OH-] ——第 i 个样品的氢氧根离子活度。
d)海洋微生物等特殊项目(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等)的均值以几何平均值表示, 其他叶绿素 a、浮游生物、底栖生物及潮间带生物等项目的平均值以算术均值表示,参见 HJ 442.6 相关要求;
e)计算监测结果时,数据修约至与参加计算的数据中规定有效数字位数少的数据 的数位一致;
f)4 个以上同一正态分布总体的监测数据,参加计算数据有效位数不一致的情况下,允许在少数位基础上多保留 1 位。
4.3.2 单次监测点位(断面)测定值的计算
单次海域监测点位测定值按照先计算采样点位各层次平行样品的平均值获得各层次的测定值,再计算不同层次测定值的平均值的方法处理。
单次监测断面测定值为各点位测定值的平均值。
单次海域监测及河流断面测定值为计算区域、流域和年度等均值的基础。
4.3.3 单次监测区域(或流域)均值的计算
单次监测区域(或流域)平均值为各点位或断面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
4.3.4 点位(断面)年度均值计算
点位(断面)年度均值为年度内各单次点位(断面)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
4.3.5 区域(流域)年度均值计算
区域(流域)年度均值为各点位(断面)年度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5 数据审核
5.1 原始记录和数据审核
监测数据审核是对所有监测信息的全面审核,针对监测结果信息的准确性、精密性、合理性、一致性和可追溯性,包括确认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交接、分析方法、前处理、分析过程与记录等全过程。审核依据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法标准和监测规范的相关规定。
原始记录经三级审核后生效,分别由分析室负责人根据样品交接记录、实验记录和自控结果等进行实验室内测定的准确性、精密性等审核;质控人员通过采样、交接、分析和分析他控等记录进行全过程的完整性、准确性、精密性和可追溯性审核;项目负责人根据采样至分析全过程、历史比对(或样品来源分析)进行监测数据完整性、结果合理性和一致性审核。
5.2 报送数据的审核
负责数据报送的部门,根据相关监测报送要求汇总监测数据产生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监测实施方案、采样记录、样品交接记录、分析原始记录、相关质控结果及记录等有关原始材料和记录。汇总后的相关记录和评价结果由汇总部门按照上报要求进行结果录入或导出的审核。报送数据经汇总部门人员校对、部门负责人审核及单位负责人审定。
5.3数据审核要点
相关部门或单位在数据审核时,至少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a)数据报表的监测数据完整性:对照监测方案对整理后的监测数据量进行核对,应覆盖所有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
b)监测信息一致性:对照采样原始记录和监测方案对监测点位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整理的监测数据是对应监测点位的监测结果;对照采样原始记录、运输及保存记录、交接记录和分析原始记录对样品信息进行核对,确认监测数据是对应层次、样品的分析结果;
c)监测日期:对照采样原始记录进行审核,确认监测日期与采样原始记录所记录的监测日期一致;
d)报表项目名称:对照监测方案对项目名称进行审核,确认所监测的项目符合监测方案要求;
e)监测项目单位:对照分析原始记录对项目单位进行审核,确认项目单位与分析原始记录一致;
f)分析方法及检出限:对照监测单位的分析方法和检出限以及监测规范对分析方法和检出限进行核对,确认分析方法符合监测规范要求,未检出项目所列检出限与实验室检出限一致;
g)数据有效位数:参照 HJ168和采用的分析方法,检查和核对各监测项目的检出限数据有效位数,确认数据有效位数的后一位与检出限有效位数的后一位一致, 有效数据位数与要求一致;
h)监测数据范围:对照检出限对监测数据范围进行核对,确认报送数据中小监测数据范围大于检出限;
i)超标数据核实:对评价超标的数据进行核实,对区域主要污染物的异常超标项目数据参照采样原始记录、运输及保存记录和分析原始记录进行核实,确认监测过程无失误;
j)数据合理性:参照区域历史数据和监测项目的理论值范围对数据的合理性进行核对,对明显偏离历史浓度和总量水平以及超出监测项目理论值范围的可疑数据提出质疑;
k)平均值计算:报送数据中涉及平均值计算的,按照 4.3进行计算;
l)评价结果:报送数据中涉及评价或达标判断的,按照 HJ442.10相关规定进行评价;
m)报送格式:下级监测机构报送格式应符合上级监测机构确定的报送格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