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其中我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照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规模: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生产或处置能力增大 30%及以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生产或处置能力增大 50%及以上。
2.仓储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总储存能力增加 30% 及以上。
建设地点:
3.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 导致环境敏感程度增加或环境防护距离变化且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4.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主要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污染物的(以低毒、低挥发性的原辅材料替代原毒性大、挥发性强的除外);
(2)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相应超标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的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中**类污染物、列入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列入国家《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10%及以上的。
5.物料运输、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的。
环境保护措施:
6.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变化,导致第 4 款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
7.对应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
8.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 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9.取消事故废水暂存或拦截设施、事故水暂存能力降低的。
10.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单独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除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原则调整,降低地下水污染防渗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