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的
指导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及制度建设,规范污染防治行为,防范环境风险,加强供应链环境管理,提升企业环境守法意识。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企业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促使企业提升环境管理能力,改善环境管理绩效,从而达到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及降低区域环境风险的工作目标。
三、法律法规与内部规章
(一)法律法规识别与更新
企业应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与责任人,确定识别和获取的渠道、方式与频次,建立企业适用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清单及文本数据库。
(二)符合性管理
企业应将适用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转化为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并确保要求落实到位,并定期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及保留记录。
(三)规章制度制定
企业应建立健全针对环境保护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确保相关人员及时获取制度文本。
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内部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环境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排污许可证申报与执行管理;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自行)监测管理;环境保护设备设施“三同时”及验收管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与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信息报告管理;环境信息公开管理。
(四)操作规程制定
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与防治要求,编制适用的污染减排及环境管理的岗位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并严格执行。
操作规程包括并不限于:污染治理设备操作规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规程、污染治理设备维修规程、化验岗位作业指导书、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废水收集作业指导书、固废收集与贮存作业指导书、污染(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源等)治理设施运行作业指导书等。
(五)规章制度评估与修订
企业应定期对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用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依据结果及时修订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企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应在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开展评审和修订:
1.企业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更或部门环境管理职能发生重大调整;
2.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布或修订;
3.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后;
4.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
5.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六)文件与档案管理
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环境管理档案保存要求等,确保企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符合有关要求。
四、环境管理档案
企业应保持环境管理资料齐全,按照静态管理档案和动态管理档案分类分盒存放。
(一)静态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环保负责人、污染防治设施运营主管等的身份证及工作证复印件(附上联系电话);
3.环保审批文件;
4.排污许可证;
5.排水许可证;
6.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及验收文件;
7.环保验收监测报告;
8.在线监测(监控)设备验收意见;
9.工业固废及危险废物收运合同;
10.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表;
11.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专家评估验收意见;
12.排污口规范化登记表;
13.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回用水、清下水管道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下水排放口平面图;
14.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15.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6.生态环境部门的其他相关批复文件等。
(二)动态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资料: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帐;
2.原辅材料管理台账;
3.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台账;
4.环境监测报告;
5.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要求建立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记录、监测信息记录等各种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
6.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转移联单;
7.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
8.行政命令、行政处罚、限期整改等相关文书及相关整改凭证等。
五、环保许可管理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企业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现有排污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间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新建排污企业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建设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程序。
(三)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执行
1.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完成排污登记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各类环境信息真实有效,不得瞒报或谎报。
2.排污企业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确保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排污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3.排污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4.排污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确保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规定得到良好执行,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排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超过3年的记录应当扫描转为电子存档。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③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④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3)排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4)重点排污企业应及时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5)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6)排污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7)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四)环境保护税缴纳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企业应当知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