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指标体系规定了制革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指标体系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六类, 即生产工艺及设备要求、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产品特征指标和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本指标体系适用于制革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环保领跑者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评价指标体系适用于牛皮、羊皮、猪皮制革企业。其他类型制革企业参照本指标体系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标体系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指标体系。
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0400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GB 2478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8820 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757 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32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原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2005 年 第 28 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11 年 第 591 号)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 年 第 33 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2014 年 第 31 号)
3 术语和定义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所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3.1 清洁生产
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2 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
即产污系数,指单位产品的生产(或加工)过程中,产生污染物的量(末端处理前)。本指标体系主要是水污染物产生指标。水污染物产生指标包括污水处理装置入口的污水量和污染物种类、单排量或浓度。
3.3 制革
把从猪、牛、羊等动物体上剥下来的皮(即生皮),进行系统的化学和物理处理,制作成适合各种用途的半成品革或成品革的过程。从半成品革经过整饰加工成成品革也属于制革的范畴。
3.4 生皮
制革的基本原料取自各种动物(主要是家畜)的皮,包括制革加工前未经或已经防腐处理的皮。
3.5 成品革
已经加工完成的皮革,可以作为成品出售。
3.6 蓝湿革
铬鞣后呈蓝绿色的湿革。
3.7 脱毛
用各种方法将生皮上的毛和表皮除去的工序。
3.8 浸灰
将去肉后的皮浸入石灰悬浮液中的工序。
3.9 脱灰
除去浸灰工序后留于皮内的石灰及碱性物质,使皮中的酸碱值降低的操作过程。
3.10 软化
清除皮垢,消解部分皮蛋白质,使皮纤维轻度分散和疏松的工序。
3.11 浸酸
将裸皮浸入酸和食盐的混合液中处理,使皮适于鞣制的工序。
3.12 鞣剂
能进到皮组织中去,而且能改变皮的性质,使皮变成具有柔软性、弹性、强度好、耐水、耐热、耐腐蚀、有化学稳定性的革的物质。
3.13 鞣制
皮蛋白质与鞣剂相结合,性质发生根本改变的过程,即由皮变成革。
3.14 复鞣
为了进一步改善革的性质,保证革的质量,在初次鞣制后,对皮革进行的再一次鞣制。
3.15 加脂
指将油脂直接施于革上的操作过程。
3.16 涂饰
用涂饰剂在皮革表面进行掩饰性修饰的统称。
3.17 染色
利用染料使皮革上色的工序过程。
4 评价指标体系
4.1 指标选取说明
本评价指标体系根据清洁生产的原则要求和指标的可度量性,进行指标选取。根据评价指标的性质,可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种。
定量指标选取了有代表性的,能反映“节能”、“降耗”、“减污”和“增效”等有关清洁生产终目标的指标,综合考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状况和企业清洁生产程度。定性指标根据国家有关推行清洁生产的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政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以及行业发展规划选取,用于考核企业对有关政策法规的符合性及其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情况。
4.2 指标基准值及其说明
在定量评价指标中,各指标的评价基准值是衡量该项指标是否符合清洁生产基本要求的评价基准。本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各定量评价指标的评价基准值的依据是:凡国家或行业在有关政策、规划等文件中对该项指标已有明确要求的就执行国家要求的数值;凡国家或行业对该项指标尚无明确要求的,则选用国内重点大中型制革企业近年来清洁生产所实际达到的中上等以上水平的指标值。因此,本定量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基准值代表了行业主要制革工艺的清洁生产水平。
在定性评价指标体系中,衡量该项指标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按“是” 或“否”两种选择来评定。
4.3 指标体系
不同类型制革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各评价指标、评价基准值和权重值见表 1~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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