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 与质量控制,资料整编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等)环境质量手工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4883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
GB/T 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8170 数据修约规则
HJ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SL 219 水环境监测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质监测water quality monitoring
指为了掌握地表水的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物动态变化,对水的各种特性指标取样、测定,并进行记录或发出讯号的程序化过程。
3.2
流域 watershed
又称集水区域,指由分水线所包围的河流集水区。
3.3
水系 river system
流域内所有河流、湖泊等各种水体组成的水网系统,称作水系。
3.4
潮汐河流tide river
指受潮汐影响的入海河流。
3.5
入海口 estuary
指河流注入海洋的河段。
3.6
瞬时水样 instantaneous water sample
指从水中不连续地随机(就时间和断面而言)采集的单一样品,一般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机采集。
3.7
采样断面 sampling section
指为测量或采集水质样品,设置在垂直于水流方向上的整个剖面。一般分背景断面、对照断面和控制断面等。
3.8
背景断面background section
指评价某一完整水系的水质状况在未受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影响的区域,能够提供水环境背景值的断面。
3.9
对照断面contrast section
指具体判断某一区域水环境污染程度时,位于该区域所有污染源上游处,能够提供这一区域水环境本底值的断面。
3.10
控制断面control section
指可以反映水环境受污染程度及其变化情况的断面。
3.11
入境断面entry section
用来反映水系流入某行政区域时的水质状况的断面。
3.12
出境断面exit section
用来反映水系流出某行政区域时的水质状况的断面。
3.13
交界断面common boundary section
用来反映国与国、省与省、市与市、县与县共有河流水质状况的断面。
4 布点与采样
4.1 布点
4.1.1 布点原则
4.1.1.1 监测断面总体和宏观上能反映流域(水系)或所在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各断面具体位置能反映所在区域环境污染特征;以少的断面获取足够代表性环境信息;同时考 虑实际采样的可行性和方便性;尽量利用现有的桥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管理 需求设置考核断面。
4.1.1.2 对流域(水系)可设立背景断面、控制断面(若干)和入海口断面。对行政区域可设背景断面(对水系源头)或入境断面(对过境河流)或对照断面或控制断面(若干)和 入海口断面或出境断面。
4.1.1.3 根据水体功能区设置控制断面,同一水体功能区至少设置1个监测断面。
4.1.1.4 断面位置应避开死水区、回水区、排污口处,尽量在顺直河段上,选择河床稳定、 水流平稳、水面宽阔、无急流或浅滩且方便采样处。
4.1.1.5 监测断面的布设应考虑水文测流断面,以便利用其水文参数,实现水质监测与水量监测的结合。
4.1.1.6 监测断面的布设应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监测工作的实际状况和需要,要具有相对的长远性。
4.1.1.7 入海口断面要设置在能反映入海河水水质并临近入海的位置。
4.1.2 设置数量
监测断面的设置数量,应根据掌握水环境质量状况的实际需要,考虑对污染物时空分布和变化规律的了解、优化的基础上,以少的断面、垂线和测点取得代表性好的监测数据。
4.1.3 设置方法
4.1.3.1 背景断面设置要求如下:
原则上设在水系源头或未受污染的上游河段,应基本不受人类活动影响,远离城市居民 区、工业区、农药化肥施用区及主要交通路线。如果选定断面处于地球化学异常区,要在异 常区上、下游分别设置;如果有较严重水土流失,设在水土流失区上游。
4.1.3.2 控制断面设置要求如下:
应设置在排污区(口)的下游,污水与地表水基本混匀处。控制断面的数量、控制断面与排污区(口)的距离可根据以下因素决定:主要污染区数量及其间的距离、各污染源实际情况、主要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和其它水文特征等。此外,还应考虑对纳污量的控制程度, 即各控制断面控制的纳污量不应小于该河段总纳污量的80%。如果某河段的各控制断面均有五年以上监测资料,可用资料优化断面,确定控制断面的位置和数量。
4.1.3.3 入境、出境、交界断面的设置要求如下:
a)入境断面,应设置在水系进入本区域且尚未受到本区域污染源影响处,并尽可能靠近水系入境处。
b)出境断面,应设置在本区域后污水排放口下游,污水与河水已基本混匀并尽可能靠近水系出境处。
c)交界断面,应设置在国界、省界、市界、县界共有河段中间处。
4.1.3.4 其它各类监测断面的设置要求如下:
a)对汇入河流水质影响较大的支流汇入前的河口处,充分混合后的干流下游段,以及湖库的主要河流的出、入口,应设置监测断面;
b)对流程较长的重要河流,为了解水质、水量变化情况,经适当距离后应设置监测断面;
c)水网地区流向不定的河流,应根据常年主导流向设置监测断面;
d)水网地区,应视实际情况设置若干控制断面,其控制的径流量之和应不少于总径流量的80%;
e)有人工建筑物并受人工控制的河段,视情况分别在闸(坝、堰)上、下游设置断面。如果水质无明显差别,可只在闸(坝、堰)上游设置监测断面;
f)季节性河流和人工控制河流,由于实际情况差异很大,监测断面确定、以及采样频次与监测项目、监测数据使用等,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定;
4.1.3.5 潮汐河流监测断面的设置要求如下:
a)潮汐河流监测断面的设置原则与其它河流相同。设有防潮桥闸的潮汐河流,根据需要在桥闸上、下游分别设置断面;
b)根据潮汐河流水文特征,潮汐河流的对照断面一般设在潮区界以上。若感潮河段潮区界在该城市管辖区域之外,则在城市河段上游设置一个对照断面;
c)潮汐河流的断面位置,尽可能与水文断面一致或靠近,以便取得有关水文数据。
4.1.3.6 湖泊、水库监测垂线的设置要求如下:
a)湖泊、水库通常只设监测垂线,如有特殊情况可参照河流的有关规定设置监测断面;
b)湖(库)区的不同水域,如进水区、出水区、深水区、浅水区、湖心区、岸边区, 按水体类别设置监测垂线;
c)湖(库)区若无明显功能区别,可用网格法均匀设置监测垂线;
d)监测垂线上采样点的设置一般与河流的规定相同,可能出现温度分层时,应作水温和溶解氧探索性试验后再定;
e)受污染物影响较大的重要湖泊、水库,应在污染物主要输送路线上设置控制断面。
4.1.3.7 流域、区域监测垂线的设置要求如下:
a)设置的若干控制断面控制的径流量之和应不少于总径流量的80%;
b)要使各监测断面能反映一个流域或一个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断面确定应在详细收集有关资料和监测数据基础上,优化处理,将优化结果与布点原则和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作出决定;
c)根据流域、区域规划等生态环境管理目标确定监测断面。
4.1.3.8 选定的监测断面和垂线均应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在地图上标明准确位置,在岸边设置断面桩。同时,用文字说明断面周围环境并配以照片,将图文资料存入断面档案。断面一经确认,不准任意变动。确需变动时,需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重作优化处理与审查确认。
4.1.4 采样点位的确定
在一个监测断面上设置的采样垂线数与各垂线上的采样点数应符合表 1 和表2,湖(库)面具体位置能反映所在区域环境污染特征;以少的断面获取足够代表性环境信息;同时考 虑实际采样的可行性和方便性;尽量利用现有的桥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管理 需求设置考核断面。
4.1.1.2 对流域(水系)可设立背景断面、控制断面(若干)和入海口断面。对行政区域可设背景断面(对水系源头)或入境断面(对过境河流)或对照断面或控制断面(若干)和入海口断面或出境断面。
4.1.1.3 根据水体功能区设置控制断面,同一水体功能区至少设置1个监测断面。
4.1.1.4 断面位置应避开死水区、回水区、排污口处,尽量在顺直河段上,选择河床稳定、 水流平稳、水面宽阔、无急流或浅滩且方便采样处。
4.1.1.5 监测断面的布设应考虑水文测流断面,以便利用其水文参数,实现水质监测与水量监测的结合。
4.1.1.6 监测断面的布设应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监测工作的实际状况和需要,要具有相对的长远性。
4.1.1.7 入海口断面要设置在能反映入海河水水质并临近入海的位置。
4.1.2 设置数量
监测断面的设置数量,应根据掌握水环境质量状况的实际需要,考虑对污染物时空分布和变化规律的了解、优化的基础上,以少的断面、垂线和测点取得代表性好的监测数据。
4.1.3 设置方法
4.1.3.1 背景断面设置要求如下:
原则上设在水系源头或未受污染的上游河段,应基本不受人类活动影响,远离城市居民区、工业区、农药化肥施用区及主要交通路线。如果选定断面处于地球化学异常区,要在异 常区上、下游分别设置;如果有较严重水土流失,设在水土流失区上游。
4.1.3.2 控制断面设置要求如下:
应设置在排污区(口)的下游,污水与地表水基本混匀处。控制断面的数量、控制断面与排污区(口)的距离可根据以下因素决定:主要污染区数量及其间的距离、各污染源实际情况、主要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和其它水文特征等。此外,还应考虑对纳污量的控制程度, 即各控制断面控制的纳污量不应小于该河段总纳污量的80%。如果某河段的各控制断面均有五年以上监测资料,可用资料优化断面,确定控制断面的位置和数量。
4.1.3.3 入境、出境、交界断面的设置要求如下:
a)入境断面,应设置在水系进入本区域且尚未受到本区域污染源影响处,并尽可能靠近水系入境处。
b)出境断面,应设置在本区域后污水排放口下游,污水与河水已基本混匀并尽可能靠近水系出境处。
c)交界断面,应设置在国界、省界、市界、县界共有河段中间处。
4.1.3.4其它各类监测断面的设置要求如下:
a)对汇入河流水质影响较大的支流汇入前的河口处,充分混合后的干流下游段,以及湖库的主要河流的出、入口,应设置监测断面;
b)对流程较长的重要河流,为了解水质、水量变化情况,经适当距离后应设置监测断面;
c)水网地区流向不定的河流,应根据常年主导流向设置监测断面;
d)水网地区,应视实际情况设置若干控制断面,其控制的径流量之和应不少于总径流量的80%;
e)有人工建筑物并受人工控制的河段,视情况分别在闸(坝、堰)上、下游设置断面。 如果水质无明显差别,可只在闸(坝、堰)上游设置监测断面;
f)季节性河流和人工控制河流,由于实际情况差异很大,监测断面确定、以及采样频次与监测项目、监测数据使用等,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定;
4.1.3.5 潮汐河流监测断面的设置要求如下:
a)潮汐河流监测断面的设置原则与其它河流相同。设有防潮桥闸的潮汐河流,根据需要在桥闸上、下游分别设置断面;
b)根据潮汐河流水文特征,潮汐河流的对照断面一般设在潮区界以上。若感潮河段潮区界在该城市管辖区域之外,则在城市河段上游设置一个对照断面;
c)潮汐河流的断面位置,尽可能与水文断面一致或靠近,以便取得有关水文数据。
4.1.3.6 湖泊、水库监测垂线的设置要求如下:
a)湖泊、水库通常只设监测垂线,如有特殊情况可参照河流的有关规定设置监测断面;
b)湖(库)区的不同水域,如进水区、出水区、深水区、浅水区、湖心区、岸边区, 按水体类别设置监测垂线;
c)湖(库)区若无明显功能区别,可用网格法均匀设置监测垂线;
d)监测垂线上采样点的设置一般与河流的规定相同,可能出现温度分层时,应作水温和溶解氧探索性试验后再定;
e)受污染物影响较大的重要湖泊、水库,应在污染物主要输送路线上设置控制断面。
4.1.3.7 流域、区域监测垂线的设置要求如下:
a)设置的若干控制断面控制的径流量之和应不少于总径流量的80%;
b)要使各监测断面能反映一个流域或一个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断面确定应在详细收集有关资料和监测数据基础上,优化处理,将优化结果与布点原则和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作出决定;
c)根据流域、区域规划等生态环境管理目标确定监测断面。
4.1.3.8 选定的监测断面和垂线均应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在地图上标明准确位置,在岸边设置断面桩。同时,用文字说明断面周围环境并配以照片,将图文资料存入断 面档案。断面一经确认,不准任意变动。确需变动时,需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重作优 化处理与审查确认。
4.1.4 采样点位的确定
在一个监测断面上设置的采样垂线数与各垂线上的采样点数应符合表 1 和表2,湖(库)监测垂线上的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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