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 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 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HJ xxx);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25465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xxx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 第4号)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批)》(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 第28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 年第 9 号)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批)》(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 第83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 第 14 号)
《关于发布<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等六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 第 79 号)
《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pollutantemissionunitofgraphiteandnonmetallic mineral products industry
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的排污单位。
3.2 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graphite and carbon production
指生产石墨制品(石墨电*、石墨阳*、石墨化阴*等)、碳制品(预焙阳*、石墨质阴*、碳电*、阴*糊、电*糊、高炉碳砖等)、特种石墨制品的排污单位。
3.3 铝用碳素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arbon products for aluminum industry 指石墨、碳素制品 生产排污单位中生产铝用预焙阳*、石墨质阴*、石墨化阴*等产品的排污单位。
3.4 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arbon fibre production
指以聚丙烯腈纤维原丝为原料生产碳纤维的排污单位。
3.5 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polysilicon
指以工业硅为原料生产原生多晶硅的排污单位。
3.6 单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monocrystalline silicon
指以原生多晶硅为原料生产单晶硅棒的排污单位。
3.7 沥青混合料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asphalt mixture
指生产沥青混合料的排污单位。沥青混合料包括普通沥青混合料、添加抗剥落剂沥青混合料、SBS聚合物改性沥青混合料、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SMA)、热拌冷外沥青混合料、彩色沥青混合料、沥青混凝土等。
3.8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ke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3.9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simplified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3.10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
3.11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12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指开停炉(窑)、设备检修等生产设施非正常情况或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情况。
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排污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 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号(备案编号)、 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COD)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填报行业类别时,石墨制品、碳制品、特种石墨、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应选择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国民经济代码 C 3091);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应选择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国民经济代码 C3099)。
4.1.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1.3.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设施参数、生产设施编号、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以下“4.1.3.2-4.1.3.6”为必填项,“4.1.3.7”为选填项。
4.1.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