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

百检网 2022-11-22

(2020年修订)

为合理布局畜禽养殖结构,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切实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我市城市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养殖业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目标,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加快建设“湾区都市,品质东莞”。

二、划分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水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进。

(二)科学合理原则: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定是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以及需纳入禁养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严格按照范围划定原则及边界确定方法,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三)协调一致原则: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粤林规〔2017〕1号)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广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粤农农〔2018〕9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

《东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中期调整方案》

《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的条件下,以肉用、种用、乳用、药用、产蛋等生产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肉羊等畜禽。

五、区域划定

本市行政区域划分为畜禽养殖禁养区、非禁养区两大类。

(一)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地方法规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禁养区划定范围: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2. 自然保护区

包括***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3. 风景名胜区

包括***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4.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区域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非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以外的区域均为非禁养区。

六、实施要求

(一)禁养区内:对于在禁养区非法从事畜禽养殖的,由生态环境、农业、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城管、林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由属地镇街(园区)督促依法关闭或搬迁,已清理关闭的,要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

(二)非禁养区内:根据土地资源可利用实际情况和环境承载力,适度发展畜禽业养殖,实施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或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申请保留的,应当坚持“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原则,合理选址。畜禽养殖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要建立生产管理、防疫消毒、检疫申报、档案管理等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落实配套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及新型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七、实施日期

自2020年2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6日,其中涉及的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修订后的规定。《东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2016年修订)》(东环〔2016〕141号)和《东莞市畜禽养殖限养区域划分实施方案》(东环〔2018〕126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THJJ-2020-009)

附件:东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区划图(2020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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