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鼓粉盒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成像方式的打印设备所使用的,由新零件,或新零件和再使用零件全新制造的鼓粉盒。
本标准不适用于打印媒体介质尺寸规格为 A2以上的打印设备以及打印速度大于 70打印设备所使用的鼓粉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455 包装回收标志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GB/T 20861-2007 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
HJ/T 424-200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
SJ/T 11363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鼓粉盒 toner cartridge
电子成像方式的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等产品上所使用,由装填墨粉的粉仓或加上光导鼓、显像单元组成的产品。
3.2
再使用 reuse
废弃产品或其中的元器件、零部件继续使用或经清理、维修后继续用于原来用途的行为。
3.3
再生利用 recycling
对废弃产品进行处理,使之能够作为原材料重新利用的过程,但不包括对能量的回收和再利用。
3.4
可回收利用率 recoverability rate
新产品中能够被回收利用部分的质量之和占新产品质量的百分比。
3.5
聚合物polymer
由一种或数种单一的化合物单体,经由聚合反应,通过共价键重复连接而成的化合物。
3.6
共聚合物 co-polymer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单体经聚合反应而得的聚合物。
3.7
共混聚合物 polymer blend
两种或两种以上分子结构不同的聚合物的物理混合物。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工作。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环境设计要求
5.1.1 产品设计时,所采用的部件、结构和功能不得妨碍产品再使用。
5.1.2 产品的不同材料之间应使用容易拆装的机械式连接,不得存在不可拆卸的连接。
5.1.3 产品外壳不得采用涂敷和复合结构材料。
5.1.4 产品可供更换的和固定的部件间,应留下插入工具的足够的空间。
5.1.5 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应达到 95%以上。
5.1.6 产品中不得使用聚溴联苯、聚溴联苯醚或氯代烷烃。
5.1.7 有采用可再使用部件的设计要求。
5.1.8 对于不易剥离的部件应使用与粘贴部位相同的材质,或不影响回收利用的材料。
5.2 塑料部件要求
5.2.1 产品外壳不得使用含氯塑料。
5.2.2 产品外壳中使用的聚合物、共聚合物或者聚合混合物的种类不得超过 4 种,且易于分解。
5.2.3 塑料部件中铅、镉、汞、六价铬的含量应符合 SJ/T 11363 的要求。
5.2.4 质量超过 25 g,且平面表面积超过 200 mm2的塑料零部件上的标志应满足 GB/T 16288 的要求。
5.3 墨粉要求
5.3.1 墨粉中汞、镉、铅、六价铬的含量应符合 SJ/T 11363 的要求。除作为着色剂的大分子镍化合物外,不得人为添加镍及其化合物。
5.3.2 墨粉中不得含有能分解出附录 A 中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
5.3.3 墨粉的污染物致突变性检测试验结果应为阴性。
5.3.4 墨粉中使用的化学物料应提供符合 GB/T 16483 要求的安全数据表。
5.3.5 光导鼓要求。光导鼓材料中不得人为添加铅、镉、汞及其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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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 570-201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鼓粉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