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放射性物质在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应用的很多过程中会产生放射性废物。这些废物的体积和活度通常较小,但是必须作为放射性物质加以管理。本导则的目的就是为该类废物满足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要求提供建议和指导。
虽然针对任何数量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原则和安全要求是一致的,但对于仅产生少量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必须考虑一些特殊的问题。涉及到废放射源和闲置放射源时,情况尤其如此。此外,放射性废物的类型在不同设施之间也存在差别。对于仅产生和管理少量放射性废物的活动,所涉及的设施种类和废物管理安排变化很大。因此, 少量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应当给予专门的考虑。
在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应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性质也有很大差别。他们可能是单个密封或非密封放射源,也可能是工艺过程材料或耗材。可能产生放射性废物的活动有很多,包括:医疗中的诊断;治疗和研究;工业中的工艺过程控制和测量;以及放射性物质在农业、地质勘探、建筑和其他领域中的许多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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