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2006年8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达了《铸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任务,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统一编号:77。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铸造协会、沈阳铸造研究所。
1.2 工作过程
《铸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任务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相关研究骨干成立了《铸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立即开展本标准制定工作。
2008 年 8 月 4 日,《铸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开题论证会通过标准草案,会议建议进一步明确标准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提出排放控制要求,标准名称修改为“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同年 12 月,编制组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加快《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进度,2016 年 6 月,经环保部大气司主持召开协调会决定,由中国铸造协会作为主起草单位之一承担完成该项目编制工作。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a 深入开展现场调研,对铸造行业准入数据、重点铸造企业现场检测数据和除尘设备企业研发检测等数据进行收集、梳理和分析,编写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
b 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对标准关键技术内容进行研讨,并完善征求意见稿初稿。
c 2017 年 3 月,环保部大气司组织召开标准编制进度汇报会。会后编制组根据会议意见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进行进一步修改,并提交征求意见稿。
2017 年 12 月,环保部大气司组织召开技术审查会,审查通过《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标准制修订必要性分析
2.1 国家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2.1.1 国家对铸造行业新环保的要求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其他环境标准相同,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气候与环境的变化,我国对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将会日趋加严,逐步与发达国家的标准接轨。近几年环保部加大了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5 年 1 月 1 日新《环境保护法》亮剑实施, 随之配套管理办法纷纷制定。特别是在 2016年6月颁布了《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再次加严大气污染物排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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