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和规范《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受理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一)编制依据 按照《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有关要求编制。(二)主要内容 主要污染物状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公众健康风险或者生态风险;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三)编制单位要求 从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要求的相应专业能力。受委托单位对其出具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从业单位在我省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前需到省生态环境厅登记,有关登记指南另行发布。三、评审程序(一)申请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的,应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申请文书、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经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和评审意见。(二)受理(5个工作日内) 省生态环境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判断,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作出受理决定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三)评审(20个工作日内) 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组织专家、省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厅代表、地块所在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表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专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评审。专家组成员应结合评审材料和现场勘查情况,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独立出具个人评审意见,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给予评审是否通过的明确结论,对于不予通过的,须附不通过原因说明。有关行政部门参会人员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在会上发表意见或提出要求。
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结合参会人员和专家的评审意见,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技术评审意见。 (四)决定(15个工作日内)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拟定评审意见,征询省自然资源厅意见后依法作出评审决定,明确相关地块是否应当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将评审决定抄送给省自然资源厅、地块所在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专家组构成 每个评审项目至少随机抽取5名专家,其中省生态环境厅推荐3名及以上专家,省自然资源厅推荐1名及以上专家,地块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推荐1名专家。形成的专家组应当推选1名具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经验专家任组长。五、其他 省生态环境厅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