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的设施技术要求、入窑废物特性要求、运行操作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生产的水泥产品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休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当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时,若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超过入窑(炉)物料总质量的30%, 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91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77.2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543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657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6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688固定污染源排气 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T 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176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