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一条“保护江、河、湖、海、水库等水域,维持水质良好状态”的规定,为统一全国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指导思想、技术规定、基本程序和方法,特制订本标准。
1.2 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目的是:控制城市和工农业污染物的排放,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使排污单位明确保护水环境的责任;为达到GB 3838-8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科学管理水质提供依据。
1.3 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以GB 3838-83为目标,结合地区特点,从合理利用和保护本地区水资源要求出发,根据当地水文、气象等自然地理条件、水质现状、水体稀释自净能力和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规律,采用技术上、经济上合理、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确定各种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1.4 本标准是国家环境基础标准,适用于制订排人江、河、湖、水库等地面水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各地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需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等。
2 技术规定
2.1 地面水域按主要用途区分为下列六类:
自然保护区:系指国家和各级政府规定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和动植物重点保护的区域;
生活饮用水源区:系指城镇生活饮用集中式给水水源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
渔业用水区:系指鱼类等水产资源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养殖场等水区;
游览、娱乐用水区:系指风景游览、游泳、沐浴、水上运动等水区;
工业用水区:系指土业用水的供水区;
农业用水区;系指农业灌概用水的供水区。
2.2 对各类水域的水质要求,应以GB 3838-83中相应的水质等级或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2.3 在计算水源保护区允许负荷量时,对易降解的有机污染物质,要计算水体稀释自净能力;对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可溶性盐类、悬浮固体等仅考虑水体稀释作用;对工业废热水应考虑水体的热平衡条件:
2.3. 1 对易降解有机污染物,通过计算BOD。和氧亏(或DO),估算水源保护区的允许负荷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