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1) 根据指令关于使用 CE认证
事会指令.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 合适的模式。
(2) 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 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 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 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 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作 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 件。
(3) 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 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 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 的附加资讯。
(4)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 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 别编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 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 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 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 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 试验和(或)质*体系认可的.均应 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认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