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4年5月15日关于统一成员国有关在压力设备市场上销售的法律的2014/68 / EU指令。
2014/68 / EU指令介绍:
1、压力设备指令97/23 / EC的目标是保证欧盟内固定压力设备的自由循环,同时确保高度安全。
2、根据指令的共同体制度,压力设备和组件超过规定的压力和/或容积阈值必须:安全,满足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满足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 并带有CE标志和其他信息。
3、低于规定压力/体积阈值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安全,按照成员国的合理工程实践设计和制造,并带有指定的标记(但不是CE标志)。
压力设备
PED覆盖的范围很广,适用于大允许压力Ps大于0.5巴的所有压力设备和装置的设计、制造和合格评定。所有这些设备必须满足PED附录I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包括容器、管道、安全附件和压力附件。根据设备的不同分类-即压力等级、容积或所含液体,以及潜在风险的不同-制造商可以从一系列合格评定模式中选择适用的程序,包括:
1、制造商自我证明
2、第三方型式检验或设计检验
3、第三方验证
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PED附录II合格评定表对压力设备不同类型的风险类别进行了界定。只有风险较低的设备才可以采取制造商自我证明模式;大部分压力设备须由指定机构进行认证。
指令适用于压力设备和组件的设计,制造和合格评定,大允许压力PS大于0.5 bar,就本指令而言,“压力设备”定义为容器,管道,安全附件和压力附件,在适用的情况下,压力设备包括连接到加压部件的元件,例如法兰,喷嘴,联轴器,支架,吊耳等。
如何遵守压力设备指令2014/68 / EU:
根据指令附录II中的危险等级,指令范围内的压力设备按不同类别(范围从I到IV)分类,对于II类或更别的设备,需要出具公告机构的报告,因此仅对于I类产品,制造商执行合格评定并以其自身的方式记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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