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C 60598的第1部分规定了灯具的一般要求,其中包括供电电压高达1 000 V的电光源。本标准的要求和相关测试包括:分类,标记,机械结构和电气结构。IEC 60598-2的每个部分详细说明了供电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特定类型灯具或灯具组的要求。这些部件是单独发布的,以便于修订,并在需要时添加其他部分。被认可。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正在考虑为灯具提供光度数据,因此不包括在本部分1中。对于包含具有电压脉冲标称峰值的点火器的灯具,要求包括在本部分1中不超过表11.2。这些要求适用于带有内置于镇流器中的点火器的灯具以及带有与镇流器分开的点火器的灯具。对于内置于灯具中的点火器的灯具,正在考虑这些要求。一般而言,第1部分涵盖了灯具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要求和测试,这些要求和测试被认为通常适用于大多数类型的灯具,并且可以根据IEC 60598-2的详细规范要求调用。因此,第1部分本身并不被视为任何类型灯具的规范,其规定仅适用于IEC 60598-2相应部分确定的特定类型的灯具。
在IEC 60598-2 的部分中通过短语“IEC 60598-1的......的要求适用” 中引用第1部分的任何部分的要求时,该短语应解释为第1部分该部分的所有要求均适用,但明显不适用于IEC 60598-2该部分所涵盖的特定类型灯具的要求除外。对于防爆灯具,如IEC 60079所述,除了
请注意灯具性能标准,其中包含“灯具设计信息”; 这应该遵循正确的灯操作; 但是,该标准不要求将灯具性能测试作为灯具型式试验批准的一部分。
声明可能要求对于此类产品,先前的标准可继续适用于生产,直至新标准适用的规定日期为止。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