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16年7月14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发布了一项规则,修订了食品设施注册条例;这些规定要求在美国生产、加工、包装或存放供人或动物食用的食品的国内外设施必须向FDA登记,一条规则是FDA实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FSMA)的一部分,该法案增加了食品设施注册的新规定。
二、FDA认证对食品设施注册新要求
1.国内食品设施的注册必须包含该设施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外国食品设施的注册必须包含该设施的美国代理人的电子邮件地址。
要求在fda登记的食品设施必须每两年向fda续签一次,在每偶数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向fda提交注册延期书。
2、所有
3、一条规则还扩大了被认为是零售食品机构的机构数量,这些机构不需要向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登记为食品设施,FSMA第102(C)条,其中指示林业发展局修订“零售食品机构”一词的定义,以澄清在确定零售食品机构的主要职能时;
三、机构直接向消费者出售食物
(1)在该摊位或市场所在的路边摊档或农贸市场直接向消费者出售食物或食物,而该等摊位或市场并非该等食物的制造或加工地方;
(2)透过社区支援的农业计划出售及分发该等食物;
(3)在运输司所厘定的任何其他该等直接销售平台出售及分发该等食物。
一条规则概述了FDA为提高其食品设施注册数据库的实用性所做的改变,这些变化包括要求食品设施登记中的某些附加数据要素(例如,食品设施登记的**设施标识符(UFI),如Duns编号);
核实在登记中提交的某些信息(例如,核实所提供的UFI编号与登记时提供的设施专用地址相关联);并采取额外步骤,以确保注册数据库是新的,确定额外的情况下FDA将取消注册(例如,fda将取消设施注册,如果它已经过期,因为设施没有更新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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