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牌中只标注了“安全类别:直接接触皮肤产品”,是否可以 ?

百检网 2021-10-08


不可以。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注明 “ 婴幼儿用品 ”, 建议同时标注 “安全技术类别:A类 ” ,其他纺织产品的标识中安全技术类别必须标明A类、 B类还是C类。

标识中不能只标 “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属于产品类型,可以不标); 安全技术类别与产品类型,并非一一对应的, 不能混淆,即:A类≠婴幼儿纺织产品,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注:针对婴幼儿及儿童纺织品, 安全技术类别中必须增加标注 “GB 31701"的标准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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