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艘安装了压载水处理系统的船舶必须遵守D2-标准的压载水排放限制。
D-2标准符合性分析是在船上使用指示性分析进行的。
如果指示性分析的结果显示不符合D-2标准的限制,我们将使用显微镜进行详细分析,直接测定微生物。
除了符合D-2标准所需的生物分析外,我们还提供排放水的理化分析(TRO,二氧化氯水平)和检查系统设计限制(盐度,温度,紫外线透射率),以检查系统的理化性能。
样品的保存和运输储存按照每种方法的要求进行,并符合IMO的规定。
取样和分析按照压载水处理系统制造商关于压载水处理所需时间(holding time)的技术细节进行。
对于安装或使用该系统的船舶,在安装或使用该系统的**年内,必须对压载水排放物进行2次生物指标符合性监测取样,并提供高质量的型式认可数据的设备。
对于有高质量数据的船舶,如果连续两次采样结果低于许可限值,则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可以在**年后将监测次数减少到每年一次。
但是,如果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在任何取样事件中超过了许可限制,他们必须每年恢复监测两次,直到他们有另外两次低于许可限制的结果。
对于无法获得高质量数据的船只,每年必须进行4次监测。
对于所有船只,其中一个样本可以作为船只年度调查或其他调查的一部分进行,在**年,其中一个采样活动可以作为系统安装的一部分进行,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同时,如有必要,还必须监测设备产生的杀菌剂和残留物。
根据ETV协议以及BWMS规则和根据40 CFR 136.3方法进行现场测试。
按照VGP方法的要求提供采样瓶和容器。
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输样品。
在规定的条件下运输样品(防腐剂/光线/温度条件等)。
在经认可的实验室用EPA指定的方法(40 CFR 136.3方法)进行实验室测试。
按照EPA的要求进行报告。
关于法规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的指导。
洗涤水排放标准旨在作为实施环境污染治理系统设计的初步指导。今后应在考虑到科学专家组提出的任何建议的情况下,随着关于排放物内容及其影响的数据增多,对该标准进行修订。
因此,管理部门应规定收集相关数据。为此,要求船东与EGC制造商一起对以下样品进行采样和分析。 进水(背景);洗涤器后的水(但在任何处理系统之前);以及排放水。 这种取样可在调试测试期间或安装后不久进行,并在两年的运行期间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至少三次取样)。取样指导和分析应由使用EPA或ISO测试程序的实验室对以下参数进行。
pH值
多环芳烃和石油(详细的气相色谱-质谱分析)。
硝酸盐
亚硝酸盐
镉、铜、镍、铅、锌、砷、铬、钒等。
实验室测试的范围可根据技术的发展而改变或提高。
在向管理部门提交样品数据时,还应包括有关冲洗水排放流量、排放稀释度(如适用)和发动机功率的信息,并至少包括燃料箱交货单中所用燃料的规格。
建议已提供该资料并令管理当局满意的船舶,应获授予豁免,以使现有装置符合未来可能更严格的洗涤水排放标准。行政当局应将提交的有关这一问题的资料转交本组织,由适当机制分发。
我们的服务包括:
含有适当防腐剂的取样试剂盒
将套件运输至船舶
便携式测试设备(pH)
分步取样说明
样品运输安排
按IMO要求报告
样品的收集时间不得相隔14天。
必须收集进水(用于背景)、洗涤器后的水(但在任何处理系统之前)和排放水的样品。对于所有船只,其中一个样本可以作为船只年度或其他调查的一部分进行,在**年,其中一个样本可以作为系统安装的一部分进行,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以作为系统安装的一部分进行,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在**年之后,必须每年至少收集一次进水(背景水)、洗涤器之后的水(但在任何处理系统之前)和排放水的样本,并可酌情作为船舶年度调查的一部分进行收集。根据第4.2部分的规定,取样和测试结果的记录必须在船上的记录文件中保留3年。
采样包内装有采样所需的所有材料
将工具包运到船上
详细的取样说明
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运送到实验室
按照EPA指定的方法进行分析
按照EPA的要求进行报告
2010年1月1日之前污水处理设备安装在Marpol 附件四特殊区域内营运的客船以外的船舶上,并计划将经处理的污水排放入海的船舶,应遵守MEPC.2(VI)号决议。
2016年1月1日之前和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在Marpol 附件四特殊区域内营运的客船以外的船舶上,并打算将经处理的污水排入海的船舶,应遵守MEPC.159(55)号决议。
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在所有区域的除客船以外的船舶上的处理设备;以及MARPOL附件IV特殊区域以外的客船,应遵守MEPC.227(64)号决议。
根据Marpol 附件四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妥善维护,功能齐全,并配备适当的备件。港务局可在任何时候指示对该系统进行检查,如果该系统被证明基本上不符合要求 -- -- 也就是不符合型号批准的要求 -- -- 则可将船舶扣留在港口,直到完成修理(条例4(5))。
一:船舶结构或设备中的材料
二:作业产生的废物
三:仓储物资
市场上有两部关于船舶回收的主要法规,一部是海事组织《香港公约》(HKC)SR/CONF/45,另一部是欧盟《船舶回收条例》(EU SRR)EC No 1257/2013。香港公约共有6个准则,MEPC.269(68)是IMO下的有害物质清单制定准则。
根据欧盟SRR的规定。
(a) 悬挂欧盟成员国国旗的新船,在交付时应附有经认证的有效国际危险品清单。
(b) 要进行回收的报废船舶应持有经核证的有效国际航行管理计划,并应送往欧盟核准的船舶回收设施清单中的回收设施之一;
(c) 悬挂欧盟成员国国旗的现有船舶应持有经核证的有效国际航行管理计划。
自2020年12月31日起,悬挂欧盟成员国国旗的现有船舶和访问欧盟港口和锚地的第三方船舶,其船上应装有经认证的有效IHM。
我们提供以下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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