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将从四个方面深化资质认定审批改革。
首次申请资质认定,不再要求提供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其中企业法人机构同时不再要求提供法人登记注册证书;申请复查评审的机构,不再要求提供法人地位证明文件、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申请扩项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再要求提供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自7月1日起,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检验检测机构既申请国家资质认定又申请省级资质认定的,省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利用国家资质认定部门评审资源完成技术评审,或直接采信国家资质认定的现场评审结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同时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考核验收的,应与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共同组成专家组同时进行现场评审,实现一次评审完成两项考核评价。
对无实质性内容变更的、不影响机构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无须进入检验检测场所现场确认的部分变更事项和能力取消事项,采用自我声明方式执行。
根据通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还将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整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库和作风优良、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依法依规建立抽查事项清单,加大机构违法成本,并运用全国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信息平台,在全省推广使用检验检测移动APP系统。同时,建立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信息互通机制,推行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建立风险信息分析通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