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修订化妆品指令,更新多项甲醛规定

百检网 2021-10-27

多数更新条款自2022年3月8日起施行


本次更新条款经由第32届东盟化妆品科学机构会议通过,企业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就施行日期提供反馈意见。


二丁基锡氢氧化硼 (英文名称Dibutyltin hydrogen borate)、甲醛 (英文名称Formaldehyde)、多聚甲醛 (英文名称Paraformaldehyde)、甲二醇 (英文名称Methanediol; methylene glycol) 新增至东盟化妆品指令附录II化妆品禁用物质清单,更新条款如下表。其中,二丁基锡氢氧化硼条款自2021年9月8日起施行,其余三项物质条款自2022年3月8日起施行。


新增万寿菊花提取物和油条款至东盟化妆品指令附录III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高允许使用浓度0.01% (驻留类化妆品) / 0.1% (淋洗类化妆品),具体规定如下表,自2022年3月8日起施行。同时,小万寿菊花(附录III第324条) 或孔雀草花 (附录III第325条) 条款中关于混合使用时总浓度的限制要求也进行了相应更新。


在老挝、泰国、越南三国,甲醛可被允许用于指甲硬化产品,*高允许使用浓度2.2%,具体条款规定如下表,自2020年3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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