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8月5日联合召开河北省《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闻发布会。按照河北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河北省《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提供了新支撑,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增添了新保障。目前,该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将于今年11月1日实施。
据省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总工程师赵根喜介绍,该地方标准是首次发布。标准制定结合我省已发布实施的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对标国家与先进省市,严格了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实施该标准,将加快推进污染治理工程设施建设,提高企业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水平,减少陶瓷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有力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打赢蓝天保卫战作出积*贡献。
标准突出对陶瓷窑及喷雾干燥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毫克/立方米、3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与国家标准相比,分别收严了20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80毫克/立方米。增加了对原料破碎、筛分、成型等工序的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限值为10毫克/立方米。加强了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管控,厂界颗粒物由现行国家标准的1.0毫克/立方米提升为0.5毫克/立方米。增加了使用含氨物质(尿素)作为还原剂脱硝系统的氨排放控制指标,氨排放限值为8毫克/立方米。
为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实施,该标准对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时间,结合行业特点和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实际,预留了合理的治理改造期。新建企业自今年11月1日起执行,现有陶瓷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