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可以看到,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西单分公司新增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处罚事由为因不正当理由拒绝换新,处罚结果为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50000元。
2019年12月26日,消费者从当事人处购买一部iPhone11PRO手机和一份AppleCare+服务计划,享受270元商户折扣。
根据苹果官网显示,购买“AppleCare+服务计划”即可加入iPhone 年年焕新计划,享受现有设备原零售价格的50%作为折抵优惠来购买新iPhone的服务。
2020年11月份,消费者前往当事人处要求其提供年年焕新服务,当事人以消费者购买时曾享受商务折扣为由予以拒绝。
经查,苹果官网多处关于年年焕新计划的内容中均提到购买指定新款手机时只要加购AppleCare+服务计划即可享受年年焕新服务。
当事人未能有效证明购买时曾提示过消费者享受商务折扣将影响年年焕新计划权利的行使。在未进行有效风险提示的情况下,以“iPhone年年焕新计划不得与任何促销、折扣或优惠同时享受”之格式条款规定为由拒绝提供年年焕新服务,不属于正当理由。
而这次并非苹果西单公司
**次受到处罚。2020年6月,因未能提供有效依据证明,缺乏正当理由被罚5万元。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