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粤环函[2020]548号
关于2020年第三批(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等规定,我厅组织对2020年5月1日至7月31日全省各市县(区)审批的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