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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3号,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2001年第33号公告《**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共有19类132种产品。其中,目录第9大类“信息技术设备”0903小类“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即显示器),也就是说显示器属于3C认证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必须要做3C认证。按照《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内的商品,自2003年5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销售。
显示器3C认证将依据:
GB4943.1《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9254《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17625.1《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进行测试,具体测试项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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