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
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26日发布新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 2006/66/EC ,该指令将取代原电池指令91/157/EEC和98/101/EC。成员国应于2008 年9 月26 日起开始强制执行与本指令要求相关的法律、规章及行政法令。指令适用范围包括电池组、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自动推进式电池或蓄电池、工业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或蓄电池等。
新指令的主要内容:
1) 电池及电池组的定义;
2) 修定了电池中汞和镉的使用限值;
3) 电池的标签要求;
4) 修定了铅、汞和镉含量的标签要求;
5) 确定了废弃便携电池的回收率目标;
6) 禁止对工业用和汽车用废弃电池进行掩埋或焚化;
7) 增加了“生产商责任”的规定;
8) 电池必须可以从产品上移除(由于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原因必须永久连接电池的除外);
9) 从2009年9月26日起,便携和汽车电池应在标签上注明容量;
10) 生产商(包括销售带电池和蓄电池的产品的生产商)需要在每个成员国家进行注册。
1. 2006/66/EC对电池、电池组和便携式电池的定义:
(1)电池和蓄电池:任何从化学能直接转化产生电能的装置,包括一个或多个原电池组(不可充电型)或由一个或多个二级电池组(可充电型)构成。
(2)电池组:任何将电池和蓄电池连接起来并且/或者将其装入一个外壳箱子成一个整体单元以防止使用者有意将其分开或打开的装置。
(3)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任何满足以下电池的电池、钮扣电池、电池组或蓄电池:
(a) 供出售的;
(b) 可用手携带的;
(c) 既不是工业电池或蓄电池也不是自动推进式电池或蓄电池。
2. 2006/66/EC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1)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超过0.0005%(重量比,即5ppm)的电池或蓄电池(豁免产品:钮扣电池的汞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 2%);
(2) 禁止生产和销售镉含量超过重量0.002%的便携电池或蓄电(豁免产品:紧急及警报系统,包括紧急照明灯;医疗设备;无线动力工具)。
3. 2006/66/EC对电池标签的要求:
(1)所有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应带有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
(2)凡是电池中汞(Hg)含量超过0.0005%(5ppm),或者镉(Cd)含量超过0.002%(20ppm),或者铅(Pb)含量超过0.004%(40ppm),则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下应附加超过限量的那种金属的化学符号,并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的四分之一。
(3)如果电池或蓄电池含有超过一种以上的上述金属, 则需要分别附加相应的化学符号。例如,一种电池含有超过0.004%的铅(Pb)和超过0.0005%的汞(Hg),则应该附加Pb和Hg两种符号。
(4)符号应覆盖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大一侧面积的3%,但不得大于5cmx5 cm;
(5)如果电池为圆柱型,则符号应覆盖电池或蓄电池表面面积的1.5%,并且不大于5cmx5cm;如果因面积所限,符号的尺寸可能小于0.5cmx 0.5cm,则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本身无需标注, 但包装上应印刷面积不小于1cm x 1cm的相关符号;
(6)符号应清晰可见、无法擦除。
备注:
(1)汞和镉的标注限值与法规的含量限值相同。因此Hg符号实际上只适用于钮扣电池,Cd符号只适用于受到豁免的电池和蓄电池,而汞或镉含量超过限值的其它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是禁止生产和销售的。
(2)2008年9月26日前投放市场的电池可以继续销售,没有时间限制。该日期后在市场上销售的电池应符合新指令的要求。
(3)根据新的镉限值,镍-镉电池不能再使用(豁免产品除外),所以只能用镍氢(NiMH)电池或锂离子(Li-ion)电池作为替代。
(4)消费者还应被告知这些物质的潜在影响,正确的处置方法,回收和循环利用计划详细内容,以及符号的含意。
表 2006/66/EC与91/157/EC和98/101/EC限量要求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