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大型充电系统的能效要求(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性能参数 | 符合标准 | |
充电返回系数CRF | ****、80%的放电深度 | CRF≤1.10 |
40%放电深度 | CER≤1.15 | |
功率转换效率 | ≥0.89 | |
功率因数 | ≥0.9 | |
维持模式功率(其中Eb为检测电池的电池容量) | ≤10+0.0012 Eb W | |
无电池模式的电池功率 | ≤10 W |
性能参数 | 符合标准 |
*大24小时充电和维护模式能耗(Wh) | Eb≤2.5 Wh时,≤16*N; |
2.5 Wh≤Eb≤100 Wh时,≤1.2*N+1.6 Eb | |
100 Wh≤Eb≤1000 Wh时,≤2*N+1.5Eb | |
Eb≥1000 Wh时, ≤36.4*N+1.486 Eb | |
维护模式功率和无电池模式功率(W) | 护模式功率及无电池模式功率之和必须≤1N+0.0021Eb W |
此外,CEC还对电池充电系统提出标识要求。要求一旦产品在加利福尼亚境内销售,制造商需要向CEC进行有关产品能效信息的注册。
对比美国国内其他能效法规及检测的情况,2013年11月,美国环保署EPA宣布在2014年6月3日起终止实施达八年之久的自愿性能源之星电池充电器系统(BCS)能效计划。美国能源部关于电池充电器的标准也即将发布。因为能源之星认为目前强制性法规的要求对电池充电系统的规定更为全面和积*,且在此基础上在对标准进行改进获得的节能潜力不大,因此决定放弃此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