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7月全面实施的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的规定,化妆品中禁止含有附录II中所列重金属,即锑Antimony,砷 Arsenic,镉Cadmium,汞Mercury(除附录V所列使用情形),铅Lead,铊Thallium,锆Zirconium(除附录 III 和 IV所列使用情形)。
1985年,德国联邦健康办公室(German Federal Health Office,BGA)发布了化妆品中重金属的限值要求。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并未规定重金属的杂质限值,所以参考了BGA发布的限值要求。
2016年12月,德国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BVL,2002年起替代了BGA的角色)发布了化妆品中技术上可避免的重金属限值(technically avoidable levels’ (TALs) of heavy metals in cosmetic products),指出技术上可避免的限值作为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关于重金属杂质限值的补充规定,并立即生效。具体限值为:
重金属元素 | 普通化妆品中技术上可避免的重金属限值 | 牙膏中技术上可避免的重金属限值 |
锑Antimony (Sb) | 0.5ppm | 0.5 ppm |
砷Arsenic (As) | 0.5 ppm * | 0.5 ppm |
镉Cadmium (Cd) | 0.1 ppm | 0.1 ppm |
铅Lead (Pb) | 2.0 ppm ** | 0.5 ppm |
汞Mercury (Hg) | 0.1 ppm | 0.1 ppm |
* 剧院、粉丝或狂欢节所用化妆品,砷的限值为2.5ppm;
** 化妆粉、口红、眼影、眼线笔、眼线膏以及剧院、粉丝或狂欢节所用化妆品,铅的限值为5ppm。
可溶性镍的限值依旧是10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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