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块土地使用权一直归大涌湾联社所有。地块目前属于工业用地和道路用地。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委员会关于申请确认茅岗路以西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条件的复函》(穗规函〔2006〕2344号),该地块未来将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
项目组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和12月30日进行了现场踏勘。2020年3月10 日~4月23日对地块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在此期间分别至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埔区分局、广州市图书馆、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广州市黄埔区大涌湾开发联队进行了资料搜集。
**阶段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历史沿革为:地块及周边在1994年前一直为农用地,种植水稻、柑树和桔树。1994年后建成厂房、仓库和大涌湾路,用途变更为工业用地和道路用地。地块红线区域包括通达储运有限公司、义和实业有限公司和历史上存在的黄埔三角洲化工厂。通达储运有限公司、义和实业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均从1998年一直运营至2019年,黄埔三角洲化工厂从1994年运营至2001年。通达储运有限公司用于存储纸类及纸制品,部分区域有纸类切割工序。义和实业有限公司从1998年运营至2019,用于存储危险化学品。黄埔三角洲化工厂从1994年运营至2001年,生产加工苯和甲苯。
经对通达储运有限公司、义和实业有限公司和黄埔三角洲化工厂三家企业进行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等调查工作,分析地块内可能存在的潜在关注物及污染途径为:(1)通达储运有限公司叉车及货车运输过程中柴油、机油等油类的跑、冒、滴、漏等情况造成的石油烃的污染;切割机在运行过程中涂抹的润滑油中含有石油烃的污染物。(2)义和实业有限公司叉车及货车运输过程中柴油、机油等油类的跑、冒、滴漏情况造成的石油烃的污染;仓库中储存的有毒有害物质乙醇胺、二乙醇胺、甲基丙烯酸、氟硅酸钠、氯化苄在运输搬运过程可能撒漏、倾倒从而造成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毒性物质根据其毒性分值确定。(3)黄埔三角洲化工厂原辅材料粗苯、硫酸、烧碱及产品苯、甲苯的泄漏和下渗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中苯、甲苯、三甲苯、茚、吡啶、酚类、石油烃(C6-C9)、pH的污染;锅炉燃煤过程可能造成重金属砷、汞、多环芳烃的污染;车辆运输和机修过程和中柴油、机油等油类的跑、冒、滴、漏等情况造成石油烃的污染。
调查组根据污染识别结果,以相关导则和技术规范为基础,结合地块实际情况确定了初步调查采样和检测方案。本次调查的采样布点位置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进行确定。初步调查共布设土壤采样点位25个(含对照点1个),共采集土壤样品116个(含1个对照点样、11个平行样);建立地下水监测井4个,共采集地下水样品7个(含1个对照点样、2个平行样)。采样工作于2020年6月4日~15日完成。
初步调查检测项目包括常规检测项目47项(理化性质2项、重金属7项、VOCs 27项和SVOCs 11项)、其他特征污染物(23项):石油烃(C10-C40)、石油烃(C6-C9)、乙醇胺、二乙醇胺、氯化苄、甲基丙烯酸、氟化物、吡啶、茚、1,2,4-三甲基苯、1,3,5-三甲基苯、苯酚、邻-甲酚、间-甲酚、对-甲酚、菲、蒽、荧蒽、芘、芴、苯并(g,h,i)芘、苊、苊稀,共计70项指标。
根据地块未来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本次调查调查土壤筛选值采用GB 36600-2018的**类用地筛选值。土壤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重金属汞,VOCs(氯乙烯、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苯、1,2-二氯丙烷、乙苯)和石油烃(C10-C40)等8项指标检测结果超出GB 36600-2018的**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检测指标浓度均低于**类用地筛选值。其中,汞超标点位为SA24点位,超标深度为0.7-1.0m,检出浓度为18.7mg/kg;氯乙烯超标点位为SA01、SA13、SA16、SA17、SA18点位,超标深度在2.3~5.3m之间,其中SA13、SA16、SA17、SA18点位*深层超标深度分别为5.3m、5.2m、5.3m和5.3m,初步调查钻孔深度均为6m,底部均未兜底 ;1,1-二氯乙烷超标点位为SA17点位,超标深度为5.3m,底部未兜底;1,2-二氯乙烷超标点位为SA01点位,超标深度为2.3m;1,2-二氯丙烷超标点位为SA20和SA23点位,超标深度在4.5~6.1m之间,其中SA20*深超标至5.8m,初步调查钻孔深度为6m,未兜底,SA23*深超标至6.1m,钻孔深度为8m,*底部采样深度至7.8m,SA23点位已兜底;乙苯和石油烃(C10-C40)的超标点位均为SA18点位,超标深度分别为0.9m和0.2~0.5m;苯超标点位为SA16、SA17、SA18点位,超标深度在0.3~3.9m之间。
初步采样调查在地块内共建地下水监测井4个,共采集4份地下水样品(不含平行样)。检测指标包括常规检测项目47项(理化性质1项、重金属7项、VOCs 27项和SVOCs 11项)、其他特征污染物(22项):石油类、乙醇胺、二乙醇胺、氯化苄、甲基丙烯酸、氟化物、吡啶、茚、1,2,4-三甲基苯、1,3,5-三甲基苯、苯酚、邻-甲酚、间-甲酚、对-甲酚、菲、蒽、荧蒽、芘、芴、苯并(g,h,i)芘、苊、苊稀,共计69项指标。其中土壤中检测的石油烃(C10-C40)和石油烃(C6-C9)合并进行石油类的检测。
依据《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粤办函〔2009〕459号)文件,地块所在区域属于芳村至新塘地质灾害易发区,同时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2019年9月),该地块的地下水不涉及饮用水源,因此该地块地下水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的Ⅳ类限值进行评价。
故本次调查地下水采用Ⅳ类限值进行评价。检测结果显示:地下水中苯、1,2-二氯丙烷和石油类等3项指标存在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限值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水质限值的情况。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通过初步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筛选值,应当依据HJ25.1、HJ25.2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详细调查。故地块属于污染地块,需进入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