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晋环环评[2020]29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现将《山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工作规范(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评估工作规范(暂行)
**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服务行为,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山西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是指环评审批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单位(以下简称“技术评估单位”)开展的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活动。
第四条 技术评估单位是指能独立开展技术评估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职称人员和具备环境影响技术评估能力的全职人员,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及开展技术评估工作的相应条件,依法在山西省内注册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咨询服务单位。
从事技术评估的单位不得同时在山西省内从事环评编制工作,不得与被评审的环评编制单位及建设单位存在利益关系。
第五条 技术评估单位受环评审批部门委托后,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政策要求开展技术评估工作。技术评估工作应在接受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估单位也可结合环评审批部门要求确定工作时限,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应适当缩短时限。技术评估主要有初审、评审、审核、编制评估报告等工作程序。
(一)初审。技术评估单位应在接受评估委托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文件的初步审查。对于环评文件编制不规范或编制质量明显存在缺陷的,可说明原因按退件处理,并报请环评审批部门按规定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进行失信记分。
(二)评审。评审主要包括会审或函审。技术评估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环评文件进行评审。需进行现场踏勘的,应在评审前组织,踏勘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线性工程可适当延长)。评审时应对环评文件的编制规范性、编制质量进行审查,实行专家集体讨论、记名表决制度。评审结论应由专家组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表决同意,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签字确认。对未通过专家评审的,可报请环评审批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三)审核。环评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环评文件后,及时报送技术评估单位审核(环评文件修改时间不计入技术评估时限)。技术评估单位应在收到修改稿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技术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经环评审批部门确认后,按退件处理并说明原因。
(四)编制评估报告。技术评估单位应在审核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报告。技术评估报告应明确评价结论,主要包括环评文件的编制质量及是否支撑建设项目环境可行结论,并对环评文件的编制质量评价打分。
第六条 评审人员主要包括技术评估单位、选聘专家。会审时需评审人员、环评审批部门(含各级有关环评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原则上由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汇报环评文件主要内容,否则可不予评审。
第七条 评审专家须在山西省环评专家库或生态环境部环评专家库中选聘,原则上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审应不少于5名专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审应不少于3名专家。技术评估单位也可结合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确定评审专家人数。
第八条 技术评估单位在评审时,应按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核实参会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其中,会审需要留存编制人员参会图片,评审会议全程视频录像;函审需要提供编制人员现场踏勘图片资料,留存函审的相关资料。评审结束时环评审批部门、技术评估单位、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应对每位专家进行评价打分,专家组长应对其他专家进行评价打分,评价结果作为对评审专家的日常考核依据。对专家的评价打分按照
第九条 技术评估单位应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将专家评审意见、技术评估报告、专家评价结果和编制人员参会图片(或编制人员现场踏勘图片)报环评审批部门,由环评审批部门将上述内容上传至山西省环评审批信息报送系统。会议视频作为技术评估档案资料留存备查,无需上传。
第十条 技术评估单位及评审专家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评估工作,提出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意见,并对技术评估意见及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技术评估单位应严格执行廉政管理规定,在评审会前宣读廉政管理规定并与参会专家签订廉政承诺书。参家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相关材料内容,不向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承诺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技术评估工作经费应纳入环评审批部门年度财政预算,技术评估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范的技术评估单位,由委托其评审的环评审批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禁止其在本地开展环评技术评估工作,有关行为纳入诚信记录。
第十四条 技术评估单位应建立技术评估质量控制体系,持续改进技术评估质量控制标准、方法和流程,切实为环评审批部门提供客观、公正、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十五条 环评审批部门自行组织的环评文件技术评审活动的参照本规范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