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百检网 2021-11-0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的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弄虚作假行为,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公众可登陆“上海环境”网站(网址:http://sthj.sh.gov.cn),进入首页“民意征集”专栏,点击“关于对《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栏目,反馈意见建议;书面反馈:寄大沽路100号1219室;电子邮箱:fxu@sthj.shanghai.gov.cn。

 

附件: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

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的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弄虚作假行为,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出具虚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或者其他故意造成相关报告和引起结果失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与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有关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或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活动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查处职责)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负责跨区域或重大案件的处罚工作。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配合执法总队做好跨区域或重大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或受委托的第三方单位编制出具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报告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自律职责)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或从业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治理修复等相关活动,并对出具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基本原则)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与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有关活动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形成规范完善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处罚制度。


第七条(弄虚作假行为认定)

(一)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从事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工作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环发〔2015〕175号)认定。


(二)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弄虚作假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或从业单位出具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隐瞒或故意遗漏关注污染物或重点污染区域的;

(2)故意违反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布点采样,且无法给出正当说明,或伪造、调换真实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

(3)故意选择错误评价指标,且无法给出正当说明,导致评价结果产生颠覆性改变的;

(4)与土地使用权人或监测单位串通进行样品或数据造假的;

(5)与他人串通,伪造访谈记录、伪造地块历史资料的。


(三)风险评估报告弄虚作假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或受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故意选择错误的暴露情景、暴露参数、毒理学参数等,且无法给出正当说明,导致评价结果产生颠覆性改变的;

(2)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范围设置存在重大偏差,导致评价结果产生颠覆性改变的。


(四)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弄虚作假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或受委托的第三方单位编制的修复方案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设置与风险评估报告严重不相符的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且无法给出正当说明的;

(2)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与方案不相符,未进行备案更新的。


(五)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弄虚作假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或受委托的第三方单位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未按照备案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进行施工的;

(2)伪造二次污染防控措施,或二次污染防控效果、监测数据等的。


(六)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弄虚作假

受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故意违反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布点采样,无法给出正当说明,或伪造、调换真实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

(2)伪造风险管控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时间的;

(3)与土地使用权人或监测单位串通进行样品或数据造假的;

(4)以不相关项目照片和影像等资料充当支撑材料的。


(七)环境监理报告弄虚作假

受委托的环境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单位相互串通并伪造施工日志、旁站工作记录、巡视检查记录、会议记录的;

(2)与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效果评估单位串通进行采样和数据造假的。


第八条(现场检查与取证)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环境监理、效果评估等活动开展日常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涉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立即妥善固定证据材料,按相关程序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弄虚作假嫌疑的线索予以留存,按相关程序移交执法部门。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有关涉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投诉或举报,或接到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相关程序决定是否移交执法部门和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为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或从业单位应当配合整个现场检查或调查,并签字确认有关检查或调查情况。拒绝签字确认的,调查部门应当请受调查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见证确认,并说明情况。

调查过程中需要采样取证的,应由具备相关采样资质的人员,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实施现场采样,并采取拍照、录像或其他方式记录采样过程。

现场检查或调查可补充收集下列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分析原始记录、质控措施记录、量值溯源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留存样品等资料;

(2)风控值计算原始数据表;

(3)药品进出场原始记录、土方运输原始记录、现场监测原始记录、药品购置合同原件、土方运输合同原件;

(4)旁站原始记录、现场监测原始记录、巡视检查原始记录、环境监理原始会议记录(包括照片、会议签到、会议纪要)等资料;


第九条(处理处罚)

(一)经调查证实从事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工作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的,按照《上海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沪环规〔2018〕6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经调查证实从业单位对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涉事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十条(通报移送)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弄虚作假案件中,发现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送。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单位信息。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本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信函、传真、邮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上海环境”网站等渠道向市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或个人保密。


第十三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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