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百检网 2021-11-02

我国自古以来重农抑商,到了近代虽然经济体系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仍改变不了中国农业大国的根本。农业的发展,关系到百姓生存的基本条件,对此国家给予高度重视。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公众健康安全而制定。


《安全法》于2018年10月26日进行过修正,以适应新时代下农产品的需求变化。今天针对《安全法》进行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理解其意义及本质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的农产品调整范围


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产品范围,本法所指农产品均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二是行为主体,即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和人员等;

三是关于调整的管理环节问题,既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农产品生产和产后处理的标准化管理,也包括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标志和市场准入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内涵相当丰富。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本法,农业部还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的配套规章,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同期实施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有:《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另外,还有《转基因食品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分八章五十六条。

**章是总则,对农产品的定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涵,法律的实施主体,经费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公众质量安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二章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性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的程序和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是农产品产地,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确定,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建设,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四章是农产品生产,对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的制定,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许可与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与推广、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农产品生产者自检、农产品行业协会自律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是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对农产品分类包装、包装标识、包装材质、转基因标识、动植物检疫标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做出了规定;

第六章是监督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检验机构资质、社会监督、现场检查、事故报告、责任追溯、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七章是法律责任,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做出了规定;

第八章是附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亮点

(一)确立了七项基本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主要确立了七项基本制度。

1、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

3、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

4、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

7、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为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加强了农产品产地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七条明确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规范了农产品生产过程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同时明确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产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1)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2)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3)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并规定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农产品生产者应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五)明确了农产品包装标志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六)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禁止进入市场销售五大类农产品范围,规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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