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治理设施难以满足治理要求
在审查中发现,有的企业没有合理布局废气治理设施收集管道;有的企业敷衍了事,只是对原有治理设施进行简单改造,比如有发现企业将原有光氧化设备箱内部件拆除,然后填满活性炭,以此来吸附VOCs,没想到活性炭堵塞管路,反倒影响了废气输送;有的企业懒于维护治理设施,导致出现老旧破损情况。
除此之外,一些重点企业的VOCs治理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不能满足废气处理要求规范。另外一些企业选用的VOCs治理技术并不适合,比如采用单一UV光解、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技术对有机废气进行处理,或者仅采用水喷淋技术进行非水溶性VOCs处理。还有一些企业VOCs治理设施设计规模太小,处理风速快、停留时间短,无法满足治理效率要求。
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进度缓慢
通过对相关企业的低VOCs含量原辅料源头替代可行性进行深入调研,发现一些企业在这方面的工作开展难以进行,主要原因在于生产成本增加,但产品质量却反而难以满足市场需求。比如家具制造厂,传统的生产工业包括底漆喷涂、面漆喷涂等,底漆喷涂过程中如果是用低VOCs含量的水性涂料,虽然可以满足环保需求,但水性溶剂渗入木材深层,会导致表面含水量加大,延长了底漆干燥时间,产品质量也不如前。若是从采用UV固化涂料,则需要配置UV光固化生产设备,成本上升。
无组织排放控制力度不够
在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企业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控制普遍较差,还有的企业采用窗户、排气扇、抽风机等方式进行通风,导致无机废气无组织排放。而涉VOCs物料暂存、混合、搅拌、施胶、涂装等环节,均是无组织排放控制的薄弱环节。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点,是自动化生产设备。
有的企业已经实施无组织排放控制,但也存在排风罩设计不符合标准、收集口与排放口距离太远、导致收集效果不好等现象。
事实上,在此前的整治工作中发现,大部分企业整治前不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在还未开展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的中小企业,可以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GB 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进行整治改造工作。
与VOCs原辅材料相关统计数据失真
根据VOCs“一企一策”方案评审结果可以发现,存在一些企业对与VOCs原辅材料使用量统计结果有漏项、失真的现象。在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时,通过对环评审批文件、企业VOCs相关原辅料存放量、VOCs相关设备数量、VOCs相关工艺作业时间等信息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部分企业VOCs相关原辅料使用量统计数值偏小,还有小部分企业统计数值出现数量级的偏出。所以,在综合整治实施VOCs“一企一策”之前,应开展方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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