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的指导与监督,2020年11月至12月生态环境部联合19个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十三五”以来生态环境部审批的35个重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检查发现,35个建设项目中有25个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存在问题(详见附件),问题率高达71.4%,反映出部分地方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建设单位还存在环境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环境治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
(一)部分建设单位未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一是个别建设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未编写环保篇章,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如中委广东石化2000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产品码头、原油码头,炼油区一联合300万吨/年延迟焦化装置、一联合常减压蒸馏装置、三联合催化汽油加氢装置初步设计文件中无环保篇章,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炼油区七联合初步设计文件中没有环境保护设施的具体投资概算。
二是部分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及规模。新建北京至唐山城际铁路项目、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炼化一体化项目、中委广东石化2000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变更、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山西小回沟煤业有限公司小回沟矿井300万吨/年新建工程变更项目、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陕西省泾河东庄水利枢纽工程、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小保当二号矿井建设工程等9个建设项目存在此类问题。其中,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小保当二号矿井建设工程尤为典型,该项目规模由年产原煤800万吨变为1300万吨、开采煤层由7层变为9层、增加一台1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新建回风井乏风余热回收系统,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三是部分建设单位在自主验收过程中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结论可信度低等把关不严问题较为典型。新建北京至雄安新区城际铁路项目、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宁波-舟山港外钓30万吨级油品公共码头项目、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青龙寺煤矿工程变更项目、神华宁煤400万吨/年煤炭间接液化示范项目环评变更暨煤泥综合利用项目等5个项目存在此类问题。其中,山西小回沟煤业有限公司小回沟矿井300万吨/年新建工程变更项目较为典型,该项目未落实环评批复要求,擅自将原煤破碎筛分系统设置的布袋干式除尘系统变更为湿式风机除尘系统,将矸石井下充填变更为承包给山西鑫泰建筑公司建筑有限公司处理,将矿井水处理站规模为7200立方米/天变更为576立方米/天,既未按照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进行处理,也未在验收中予以说明,于2019年9月23日通过自主验收。
(二)部分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
部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落实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不足,“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的现象依然存在,未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产或使用中落实环保“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认真逐一开展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不到位问题大量存在。本次检查发现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炼化一体化项目、中委广东石化2000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金沙江上游巴塘水电站、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优化调整(中国石油-沙特阿美合资云南1300万吨/年炼油项目)4个项目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平均每月检查一次,但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不落实问题依然存在。如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自2017年起长期存在“未验投产”行为,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至今未依法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到位。
(三)部分项目政府承诺事项进展缓慢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部分建设项目办理环评手续时政府作了大量承诺,但项目落地后政府承诺事项存在不兑现或不如期兑现情形,本次检查发现4个项目涉及此类问题。分别是中委广东石化2000万吨/年重油加工项目,揭阳市政府承诺2020年底前完成的大气污染物削减措施、水污染物削减措施均未如期完成,截至目前,应削减氮氧化物的149家企业尚有8家未完成,应削减二氧化硫的50家企业尚有14家未完成,应削减烟粉尘的25家企业尚有7家未完成,应削减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135家企业尚有42家未完成,应实施靠岸船舶使用岸电的36家企业码头尚有18家未完成,应建成投运的惠来县5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均在建设中;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炼化一体化项目2020年前需完成煤炭替代量290.4万吨,目前尚有130.2万吨煤炭指标没有落实;山东菏泽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评要求搬迁的北刘庄未全部搬迁,有少量住房未拆除;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180万吨/年煤制油产能已投产100万吨/年,防护距离内岭平村、弓家岭村搬迁工作未完成。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请相关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此次检查发现的25个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并对后续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同时,举一反三,持续做好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的日常监管,切实落实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要强化责任担当,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对环境违法行为要敢于亮剑,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要重处重罚,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执法监督保障。
(二)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承诺事项
请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充分利用约谈、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等手段,督促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炼化一体化项目、山东菏泽民用机场建设项目、中委广东石化2000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所在地政府切实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按其承诺落实相关责任,对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载明的由政府承诺实施的区域削减、居民搬迁等事项,保质保量、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三)压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请相关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切实做到遵法守法。一是对本次检查发现建设过程中发生变动的9个建设项目,督促其及时开展重大变动判定工作,并依法分类履行相关程序。二是对本次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制定整改计划,按期完成整改工作。三是举一反三,督促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均纳入初步设计、施工合同、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并组织逐一实施,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于2021年4月8日前将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传真至我部,并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25个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处罚及整改落实情况、相关地方政府承诺事项落实进展、相关建设单位重大变动判定及后续程序履行情况报送我部。
联系人:生态环境执法局刘明峰
电话:(010)65646287
传真:(010)65646289
邮箱:zfjbgs@mee.gov.cn
附件:生态环境部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3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