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如何落实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

百检网 2021-11-02
一、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1、方案编制要求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分析设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样品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编制方案过程中,企业可以自主操作编制,或者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代为操作编制方案。另外,为实现企业数据联网与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平台”编制生成电子版的自行监测方案。
 
2、自行监测内容
监测信息包括:废气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废水排放口的水污染物、无组织排出的厂界大气污染物以及声源或厂界噪声。若有特殊要求及情况,还应包含排污单位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雨水排口等环境质量监测内容。
 
3. 工作依据
(1)各企业的国家排污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载明并规定了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水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内容,详细内容可通过政府官方网址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
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syssb/xkgg/xkgg!licenseInformation.action,输入企业信息进行检索。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重要指导性技术文件,对自行监测的要求有明确指引。
可通过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的生态环境标准-标准查询栏目: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输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进行搜索下载。
 
二、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质量控制
排污单位应按照*新的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在监测结束后,妥善保存相应监测报告以及原始监测记录。
自行监测过程中,企业可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和能力的社会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代为自行监测;也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主开展(自买设备开展的需严格执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要求)。
 
三、信息公开
(三)通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统一组建的数据平台进行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内,须将监测结果在“全国平台”填报和发布。为保证监测数据发布时效性,在监测报告出具后,排污单位应当完成监测结果在“全国平台”填报和发布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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